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小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永达,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高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利用其担任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聚划算部门男装团团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淘宝商家上聚划算平台销售商品牟利,分三次收受林某斗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白某在公司廉政部约谈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斗的证言,劳动合同书、职务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作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聚划算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伍正龙人民陪审员:王为民人民陪审员:郑志俊
书记员:邱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