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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葛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西刑初字第0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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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葛某自愿认罪且退清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人民币25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宗盼

书记员:钱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