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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东福、叶爱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文商初字第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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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被告:赵东福,经商。被告:叶爱良,经商。被告:赵玉钦,经商。

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东福、叶爱良、赵玉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赵东福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代书记员:张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