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被告:赵东福,经商。被告:叶爱良,经商。被告:赵玉钦,经商。
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东福、叶爱良、赵玉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赵东福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代书记员:张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