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负责人蒋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广辉,该行职员。被告郑媛。被告陈少武。被告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被告郑媛、陈少武、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于2012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恒志人民陪审员:王喜生人民陪审员:王暄懿
书记员:韦素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