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等28人。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杨卓武村。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柞水县杏坪镇油房村**。被告龙某某,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彝族,住所贵州省大方县鼎新乡。
原告王某某等28人与被告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龙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龙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永宏
书记员:周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