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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潞民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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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原告苗成蛟,女,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坡底村。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故县八一北路。被告段旭日,男,汉族,住潞城市黄牛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成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彦亮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