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成蛟,女,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坡底村。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故县八一北路。被告段旭日,男,汉族,住潞城市黄牛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成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彦亮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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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成蛟,女,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坡底村。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故县八一北路。被告段旭日,男,汉族,住潞城市黄牛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成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彦亮
书记员:王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