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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衢州市双洲物流有限公司与朱雪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杜商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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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衢州市双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元枝。被告:朱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双洲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雪华追偿

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双洲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建平

书记员:童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