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双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元枝。被告:朱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双洲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雪华追偿
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双洲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建平
书记员:童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