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沫河口镇。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刁连斗,该单位副主任。被告:安徽省恒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云
书记员:陈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