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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徽省恒安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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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沫河口镇。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刁连斗,该单位副主任。被告:安徽省恒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云

书记员:陈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