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春林。被告阳建国。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杨发光
书记员:任思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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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春林。被告阳建国。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杨发光
书记员:任思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