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该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建林,该司法务人员。被告黄银镀,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辜龙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谢寒(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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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该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建林,该司法务人员。被告黄银镀,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辜龙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谢寒(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