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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银镀辜龙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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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该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建林,该司法务人员。被告黄银镀,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辜龙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谢寒(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