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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周民初字第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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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朝锋、周涛,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1元,其余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凤

书记员:韩良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