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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代修志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弋民二初字第0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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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多文,总经理。被告:代修志,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代修志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元义

书记员:朱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