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优龙(绰号:土老),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城区(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5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优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星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优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优龙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邹优龙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优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优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黄仕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