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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蔡卓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海刑初字第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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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卓辉,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卓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海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卓辉非法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外的其他少量毒品氯胺酮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卓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卓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卓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春平

书记员:廖章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