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兵,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2002)翠屏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所得赃款187208.5元。刑期自200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人申兵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以(2002)宜中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申兵申请再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4)宜刑再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后经罪犯申兵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8)川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2)翠屏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中刑二终字第39号、(2004)宜刑再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申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继续追缴所得赃款187208.5元。刑期自200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4962号刑事裁定,撤销其服刑期间的三次减刑裁定,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2011年9月19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48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60分。另查明,罪犯申兵被处继续追缴所得赃款187208.5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申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代理审判员:付冬琦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杨洁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