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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滔滔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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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滔滔,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6)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滔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刑期起于2006年6月29日止于2021年6月28日。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2011年4月1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03469号刑事裁定、(2011)成刑执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滔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滔滔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滔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谭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