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友香,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友香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5年2月28日止于2024年2月27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6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8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2010年12月23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和(2011)成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各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4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友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9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友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友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谭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