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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许伟明,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新德,吕嘉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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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伟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商务中心**第****。法定代表人许伟明。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德,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羁押于广东省英德监狱。被告吕嘉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现羁押于广东省英德监狱。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明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德、吕嘉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伟明撤回对被告赵新德、被告吕嘉声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刘威

书记员:梁丹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