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伟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商务中心**第****。法定代表人许伟明。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德,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羁押于广东省英德监狱。被告吕嘉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现羁押于广东省英德监狱。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明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德、吕嘉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伟明撤回对被告赵新德、被告吕嘉声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刘威
书记员:梁丹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