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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茂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浙湖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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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茂龙,原系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陶戬,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湖吴检刑诉(20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诚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芸、代理检察员董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茂龙及其辩护人陶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茂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但提出其中就被害人许云的借款数额部分,其是从2011年开始向许云借款的,每月均支付利息,因此其实际总共支付给许云的利息比起诉书认定的还要多60至70万,其认为该部分金额也应该在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其辩护人支持被告人陈茂龙的意见,并提出应认定陈茂龙诈骗许云的金额为80万。被告人陈茂龙有自首、认罪情节,主观恶性不强。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陈茂龙为了偿还所欠外债,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工程、资金周转等事实,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948万元,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前债与支付利息等,截至案发,被告人陈茂龙实际骗得共计人民币513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3月12日,陈茂龙向被害人陈九龙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6分,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22.8万元;同年4月9日,陈茂龙向陈九龙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9分,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48.6万元。2011年1月24日,陈茂龙向陈九龙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9分,归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0.8万元;同年5月22日,陈茂龙向陈九龙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9分,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0.9万元;同年11月8日,陈茂龙向陈九龙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角,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3万元;同年11月10日,陈茂龙向陈九龙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角,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3万元。以上共骗得20.9万元。2、2010年5月,陈茂龙向被害人陈国建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9分,归还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约6万元。2011年11月,陈茂龙向陈国建借款30万元,约定10天利息2万元,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2万元。以上共骗得约22万元。3、2010年至2011年11月,陈茂龙先后向被害人褚根雄借款20万元、10万元,约定月息9分,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约20万元,共骗得约10万元。4、2010年至2011年11月,陈茂龙先后向被害人蔡一奇借款1670万元,约定月息8.75分,归还本金400余万元,支付利息1000余万元,共骗得约200万元。5、2011年9月15日,陈茂龙向被害人郑守芳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4.5分,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0.9万元;同年10月20日,陈茂龙向郑守芳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4.5分,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0.9万元。以上共骗得8.2万元。6、2011年10月26日,陈茂龙向被害人曹根芳、朱淦荣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6分,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3万元,骗得47万元。7、2011年11月2日,陈茂龙向被害人许云借款150万元,约定月息6.5分,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9.75万元;同年11月4日,陈茂龙向许云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9分,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4.5万元。以上共骗得185.75万元。8、2011年,陈茂龙先后向被害人邵元杰借款20万元、30万元,约定月息7.5分,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约20万元,共骗得约20万元。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茂龙自动投案。2006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李璞因与他人办厂经营不善、个人投资炒股失败等导致欠有巨额外债。自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璞伙同其妻被告人陈秋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李父做白茶生意或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王建、吴一涛、王亮等40余人实施集资诈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893.32万元,除将2万余元用于给女儿治病外,大部分被用于还债和赌博等。具体如下:1、2008年期间共实施诈骗2起:(1)2008年8月起,被告人李璞、陈秋雯骗得被害人王建人民币60.5万元。(2)同年9月起,骗得被害人吴一涛人民币11.97万元。2、2009年期间共实施诈骗14起:(1)2009年1月起,两被告人骗得被害人王亮人民币5.3万元。(2)骗得被害人杨如洪人民币29.22万元。(3)骗得被害人孙纯人民币13.84万元。(4)同年2月起,骗得被害人祈静人民币3万元。(5)骗得被害人潘柏凤人民币12万元。(6)同年3月起,骗得被害人夏惠人民币5万元。(7)同年5月起,骗得被害人李保华人民币8.2万元。(8)同年6月起,骗得被害人潘柏珍人民币6.14万元。(9)骗得被害人俞菊仙人民币33.5万元。(10)同年7月起,骗得被害人张玉英人民币3万元。(11)骗得被害人桂庆华人民币50.4万元。(12)骗得被害人张夏琳人民币16.71万元。(13)同年8月,骗得被害人陈飞飞人民币8.2万元。(14)同年8月起,骗得被害人张建霞人民币23.6万元。3、2010年期间共实施诈骗29起:(1)2010年初起,两被告人骗得被害人罗杰人民币21.71万元。(2)同年1月,骗得被害人蒋正庆人民币2.8万元。(3)同年1月起,骗得被害人盛洁人民币24.96万元。(4)同年2月起,骗得被害人陈霞人民币0.22万元。(5)同年3月,骗得被害人郑国庆人民币6.44万元。(6)骗得被害人潘柏月人民币4.4万元。(7)同年3月起,骗得被害人黄凯人民币52万元。(8)同年5月,骗得被害人潘清和人民币10.175万元。(9)同年5月起,骗得被害人李卫珍人民币16万元。(10)骗得被害人全水珍人民币8.52万元。(11)骗得被害人邰燕青人民币15.8万元。(12)同年6月,骗得被害人陈东平人民币2万元。(13)骗得被害人梁惠仙人民币1.88万元。(14)同年6月起,骗得被害人陈承陶人民币9.85万元。(15)同年7月,骗得被害人徐梅人民币8万元。(16)骗得被害人杨锦花人民币3.68万元。(17)同年7月起,骗得被害人蒋卫红人民币19.5万元。(18)同年8月,骗得被害人邵海军人民币9.4万元。(19)同年8月起,骗得被害人周先国人民币10.5万元。(20)骗得被害人开国强人民币3.1万元。(21)同年9月,骗得被害人周晶晶人民币7万元。(22)骗得被害人陈雪军人民币10.5万元。(23)骗得被害人姚炜静人民币23.5万元。(24)骗得被害人郑敏达人民币13.5万元。(25)同年9月起,骗得被害人杨巧英人民币65万元。(26)同年10月,骗得被害人章玉忠人民币3万元。(27)同年10月起,骗得被害人张建红人民币20.61万元。(28)同年11月,骗得被害人姚正云人民币24.2万元。(29)同年12月,骗得被害人华跃人民币17.1万元。综上,被告人李璞、陈秋雯总计骗取人民币705.93万元。案发后,两被告人于2010年12月17日潜逃至外地,后于2011年9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建、吴一涛、王亮等人的陈述及相关借条、转帐凭条、银行回单,证实被告人李璞、陈秋雯向上述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时间和数额等犯罪事实。2、证人蒋卫红、李国镇、陈志平、李琰等人的证言,证实两被告人虚构事实的情况。3、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李璞去澳门赌博的情况。4、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两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6、房屋登记证明等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二处房产已被查封(有抵押)。7、两被告人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两被告人作案的动机和作案经过及赃款的去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茂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茂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茂龙犯集资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茂龙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惠明代理审判员:蒋敏人民陪审员:李兴湖

书记员:丁晓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