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建新。2012年8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毛建新辩称,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毛建新在江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负责优抚款、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安置补助金发放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安置费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共计169600元。具体如下:1、按江山市安置政策规定,应发给2010年春季转业士官汪某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即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安置费,下同)62094元。经被告人毛建新几次联系,汪某均表示不接受货币安置的安排,不同意签《自谋职业协议书》,拒绝领取安置补助金,被告人毛建新遂产生将汪某的安置补助金占为已有的想法。2010年5月份,被告人毛建新伪造汪某的签字签写了《自谋职业协议书》,于同年6、7月份制作付款单据交领导签字审核,隐瞒了汪某不同意货币化安置的事实,以欺骗方式完成汪某的安置补助金审批拨付手续。2010年7月23日,江山市民政局拨付62094元安置补助金至汪某个人账户(账号为×××4009),该账户存折由被告人毛建新保管。2011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8日,被告人毛建新分四次从汪某账户取走安置补助金共计62000元,用于玩“中福在线”。2、按江山市安置政策规定,应发给2010年春季转业士官毛某甲一次性安置补助费75710元。经被告人毛建新与毛某甲沟通,毛某甲表示不同意签写《自谋职业协议书》,拒绝领取安置补助金。被告人毛建新见自己之前将汪某的安置补助金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并未败露,因玩“中福在线”输钱,遂产生将毛某甲的安置补助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想法。2011年4月,被告人毛建新隐瞒毛某甲拒绝领取安置补助金的事实,告知其领导毛某甲已同意签订《 自谋职业协议书》,接受货币化安置,将毛某甲的付款单据交领导签字审核,采用欺骗手段完成毛某甲的安置补助金审批拨付手续。2011年4月13日,江山市民政局拨付75710元安置补助金至毛某甲个人账户(账号为×××4017),该账户存折仍由被告人毛建新保管。2011年4月17日至2011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毛建新分五次从毛某甲账户取走安置补助金共计75300元,用于购买“中福在线”即开型福利彩票。3、吴某系2009年冬季农村户籍退役士兵。因吴某的退伍档案显示其为城镇退伍士兵,按江山市安置政策规定,应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32538元。在吴某签完《自谋职业协议书》后,被告人毛建新发现吴某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按照规定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被告人毛建新即告知吴某其没有安置补助金,但其并未将其审核情况报告单位。2011年6月,被告人毛建新用欺骗手段完成了吴某的安置补助金审批拨付手续。2011年6月15日,江山市民政局拨付32538元至吴某个人账户( 账号为×××4750),该账户借记卡由被告人毛建新保管。2011年6月21日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毛建新分十八次取走吴某账户内安置补助金共计32300元,用于购买“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二、诈骗事实。被告人毛建新为获取赌资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815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毛建新得知毛某丙手头有一笔钱,便决定将毛某丙的钱骗来用于赌博翻本。被告人毛建新谎称将把这笔钱投资到朋友的厂里赚取每月3分的利息,遂向毛某丙提出借钱,并说其中2.5分的月利息归毛某丙所有,剩余0.5分利息归其所有。毛某丙听信后,分别于2011年10月21日、12月15日分两次共将人民币100000元借给被告人毛建新。被告人毛建新拿到钱后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期间被告人毛建新共支付给毛某丙17500元利息。2、被告人毛建新在江山市民政局工作期间,与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团购部经理丁某曾有团购业务往来。被告人毛建新便利用此关系,虚构江山市民政局委托其前来办理购物卡的事实,于2012年4月先后五次至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团购部骗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87000元的购物卡,并将骗来的购物卡套现后用于赌博挥霍。3、2011年,被告人毛建新与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有过浴巾团购业务,与该公司团购部经理毛某乙认识。据此,被告人毛建新虚构江山市民政局委托其前来办理购物卡的事实,将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团购部要求其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委托书私自盖上江山市民政局印章,骗得对方信任。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毛建新先后十四次到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团购部骗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312000元的购物卡,将骗得的购物卡套现后用于赌博挥霍。2012年8月2日,被告人毛建新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案发后,从被告人毛建新处查扣得人民币47000元和价值127000元的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卡,并退还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建新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贪污部分。1、户籍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江山市民政局证明、党委会议记录;2、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09年退役城镇兵自谋职业安置费及生活费发放表、2010春季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安置费发放表、退役介绍信、接收通知、自谋职业协议书、户口登记本;3、付款单据、活期明细、电子转帐、取款凭单、取款凭证;4、证人叶某甲、汪某、毛某甲、吴某、郑某、王某的证言;5、到案情况说明;6、被告人毛建新的供述与辩解。二、诈骗部分。1、户籍证明;2、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3、委托书、欠条、借条、收条;4、文件检验鉴定书、企业登记资料;5、证人毛某乙、陈某、丁某、叶某乙、周某的证言;6、被害人毛某丙的陈述;7、被告人毛建新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江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发放给退伍军人的安置补助金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共计169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毛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建新在因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就贪污罪构成自首,对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建新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毛建新的犯罪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建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没收财产、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毛建新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中才人民陪审员:王益建人民陪审员:郑书丁
书记员:刘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