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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吴某某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邯山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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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2)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贺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甲、许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义谎称自己是邯郸市冀南驾校的教练,其舅舅是邯郸市冀南驾校校长,可以低价、不通过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一)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义在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后,以每人1600元-2500元不等的价格办理驾驶证件为由,在邯郸市罗城头邯钢第二生活区门口、邯郸市人民路清真寺等地点。骗取刘某甲及其同事、亲属李某甲、任某甲、赵某乙等54人现金总计1027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07年我在网上认识了吴某某义,2008年我在冀南驾校练车时见到了他本人,他说办理驾驶证可以找他。2010年我单位同事要办理驾驶证,我就联系了吴某某义,他说可以办理,我说办理的人很多,他说没关系,于是我帮同事和亲友一共50余人介绍给了吴某某义,办驾驶证的钱先交到我这,我再转交给吴某某义,吴某某义给我打了五张收条,吴某某义让我带着办理驾驶证的人去鹏程驾校体检,那些体检单现在找不到了。之后到2011年7月份吴某某义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驾驶证的事,我由于从中得到一些好处,所以一直相信他,后来我通过互联网找到吴某某义的家人才知道吴某某义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吴某某义骗我和我厂53名同事共计9万余元。2、被害人李某甲、任某甲、赵某乙、李某乙、吴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任某乙、孔某某、于某乙甲、于某乙、申某甲、梁某某、王某甲、申某乙、任某丙、李某丙、张某乙、吕某某、卢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张某丙、孟某某、邢某某、辛某某、郝某某、石某甲、石某乙、顾某某、王某乙、安某某、赵某丙、李某丁、何某某、刘某丁、张某丁、刘某戊、王某丙、常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戊、张某戊、谭某甲、谭某乙、赵某丁、栗某某的陈述与刘某甲所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吴某某义供述,2010年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要办理驾驶证,我当时认为我骗钱的机会来了,所以就答应他,并说我可以办理。之后刘某甲还介绍了他的亲戚和朋友共计50余人,因为我本身就没想给他们任何人办驾驶证,只是为了骗取他们的钱。在这期间刘某甲等50余人都在我这里办理,共计费用大概10万余元。这些钱我都打牌,吃喝花掉了。4、被害人刘某甲提交的吴某某义收条显示,被告人吴某某义给刘某甲打的收到条5张,共计102750元。(二)2011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义在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以每人1900元的价格办理驾驶证件为由,在邯郸市马头工业城交警五大队对面扬子家电门市、邯郸市罗城头邯钢第二生活区门口、邯郸市汽车东客站等地点诈骗杨某某等7人现金总计13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_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通过我弟妹张某丙认识的吴某某义,张某丙说吴某某义是冀南驾校的教练,我见到吴某某义时给了他1900元钱,他就带我去鹏程驾校去体检,吴某某义说自己是冀南驾校的教练,保证四个月之内将驾驶证办出来。后来我的几个同事也要办理驾驶证,所以我就给吴某某义打电话了,吴某某义当时就同意了,并说好去扬子电器门市找他见面交钱。6月22日我通知许某某、程某乙、李某己去了扬子门市,程某乙和李某己各给吴某某义1900元钱,因李某己是外地户口多给了200元,许某某给吴某某义3800元用来办理她和程某乙的驾驶证。吴某某义当时还打了条。吴某某义说我们把身份证给他就不用去参加考试了,给他后过了一个月仍没有消息,打电话也打不通,后来他给了我们身份证,并说科目一已经通过了,从那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吴某某义共骗取了我和其他6个朋友现金13500元。2、被害人程某乙、程某乙、李某己、许某某、王某己、杜某某的陈述与杨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吴某某义供述,我在2011年6月份时给七八个人办驾驶证,当时介绍自己是冀南驾校的教练,他们交了钱后我带他们去鹏程驾校体检,之后就没再帮他们办理任何事,我收了他们每人2000元钱,共计13500元,其中一个姓杨的女的联系我,我没接过,也没给任何人打过电话,我怕他们给我要钱,钱我都花了。4、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程某乙、王某己提交的吴某某义收条显示,被告人吴某某义共打收到条4张,共计13500元。(三)2011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义在骗取了被害人赵某甲的信任后,以每人1300元-2300元不等的价格办理驾驶证件为由,在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门口、罗城头派出所门口、邯郸市冀南驾校等地点诈骗赵某甲等7人现金总计1143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1年10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吴某某义,当时他说自己是冀南驾校的教练,并互相留了号码,后来我女儿张某己要办驾驶证,我就联系了他,他说三个月出证,给他1700元钱和130元的红十字会的费用。我们给了他1830元钱,他还打了一张收条。之后的几天我同事王某庚、吕燕群等人也要办理驾驶证,于是我把他们也介绍给吴某某义认识,他们也先后交了钱。但之后吴某某义没提体检的事,春节后就联系不上他了,我发现我们被骗了,共骗取我和其他6个朋友共计11430元。2、被害人王某庚、周某、吕某乙、郑某、李某庚与赵某甲所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吴某某义供述,我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赵某甲,当时我介绍自己在冀南驾校当教练,并负责招生,我还骗她说我可以办免考试的驾驶证。过了一段时间他联系我说她女儿要办驾驶证,我让她交了1700元钱,并给她打了收条。后来赵某甲还给介绍了周某、王某庚、吕燕群还有政雷等人,他们都在我这交了钱,我其实并没有办理任何证件,把那些钱都花了。4、被害人张某己、周某提交的吴某某义收条显示,被告人吴某某义共打收到条2张,共计11430元。另有抓获证明、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义编造驾校教练的身份,以低价不通过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总计1276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二、被告人吴某某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武志刚审判员:武宏伟人民陪审员:李俊超

书记员:王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