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邯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疾病未收监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张廷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2、被告人亲属在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已将28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初,被告人吕某为筹集赌资,以向邯郸市永阳钢厂供应铁精粉为由,谎称可用房产作抵押让同学张某某帮其借款,经张某某联系其战友巴某某后,约定以4分利息从邯郸市丛台区安顺物资供应站借款30万元。当月10日,安顺物资供应站的巴某某在位于邯山区农林路康峰小区的家中,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人吕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款28万元,被告人吕某得款后将该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并全部输光。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吕某适用缓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巴某某陈述,2012年2月10日,吕某通过其战友张某某向其家经营的邯郸市丛台区安顺物资供应站借款30万元,用于向永阳钢厂供应铁精粉,使用三个月,利息4分,转款时提前扣除2万元利息,三个月后还款28万元加人民币16000元利息。2012年2月10日中午,其在邯郸市农林路康峰小区家里,通过网上银行给吕某账户转款28万元,两天后,张某某把吕某打的欠条交给其。欠款到期后,其催张某某找吕某还款,吕某到其供应站说永阳钢厂没有给他转款,能否再延期一个月,其说到时把利息加上,吕某说可以。2012年6月10日左右,其又催张某某找吕某要钱,吕某给其打电话说没有钱,让其给他点时间想办法凑钱,其不同意。同年6月14日,张某某给其听了一段他找吕某要钱时的录音,录音的内容大概是张某某找吕某和吕某的父亲要钱,吕某的父亲问吕某借钱干什么用了,吕某说赌博输了30多万。其感觉被骗了,就报案了。2、证人张某某证实,2012年2月的一天,其同学吕某说他同学王某某的父亲是永年永阳钢厂的董事长,可以通过这层关系往钢厂上铁精粉,让其帮他找供货方。过了两三天,吕某说他找到供货方了,想和供货方一起合作给钢厂上货,但手里缺钱,问其能否帮他借30万元,给4分利息,并说他手里有一套房子在邯郸县温泉屹立花园可以做抵押。其打电话给巴某某说了这个情况,巴某某同意借款给吕某。2012年2月10日上午11点,吕某让巴某某将钱打到他账户上,并用手机短信把他的名字开户的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发到其手机上,其把短信转发给巴某某,巴某某给吕某的账户打了28万元,一星期后,吕某给其一份借款书。其向吕某提出想看借款书上写的房子认购书,他没让其看。其就把吕某打的借款书给了巴某某。过了一个月,其找到吕某,吕某拿出来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上是温泉屹立花园的房子,已交款人民币457000元,但交款人不是吕某,好像是叫陈某某,其问吕某为何交款人不是他,他说为了凑钱只能这样。后来其一直催吕某还钱,他一直说想办法。到了5月中旬,其去吕某家在复兴商贸城的门市,其用手机录下了和吕某及他家人的对话,吕某父亲问吕某借钱究竟干什么了?吕某说赌博都输了。其将这些情况告诉巴某某,二人感觉被骗了,就报案了。3、借款书显示,今收到安顺物资供应站人民币人民币336000元整。约定2012年5月10日归还。现有一份商品认购书(已交房款人民币457000元),由于未能入住,暂时不能提供房产证明。借款人吕某,2012年2月10日。4、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从2011年11月开始玩赌博机,先后在体育场英皇动漫城和搜购的动漫城输了20多万元,其一直想翻本。2012年2月初,其让张某某帮其借钱,其怕借不到钱,就骗张某某说想给永阳钢厂上铁精粉,就这样张某某帮其从安顺供应站借到了28万元。张某某帮其从巴某某那借钱的时候,其和巴某某没有见过面,其把自己的一张农行卡的卡号用手机短信发给张某某,张某某转发给巴某某,巴某某给其转过来钱。巴某某把钱转到其卡上后,其就开始从卡上支现金,除了还了7、8万元的赌债,又到搜购动漫城赌博,到了3月份就将剩下的钱全输光了。其说往永阳钢厂上铁精粉的事全是自己瞎编的。借钱时,张某某说需要抵押,其就将其朋友陈某某在屹立温泉花园买房的房屋认购书写到借款书上面了。陈某某和其在青年路与幸福路交叉口租房住,陈某某的房屋认购书就放在他的桌子的抽屉内。其没给陈某某说就把房屋认购书拿给张某某看了。另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辨认笔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诈骗属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武宏伟审判员:武志刚人民陪审员:魏艳君
书记员:李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