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润梅,小名兰兰,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4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洪燕,女,1963年12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7月22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崟、孟瑶,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茂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及其辩护人李晓军、董崟、孟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田洪飚(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以上三人已判决)预谋诈骗并进行明确分工:由田某扮演神医的孙子,被告人李洪燕和温某扮演问路者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李润梅扮演“托”,胡跃志、李鹏飞负责在被害人返回取钱时尾随跟踪,岳剑涛负责开车,七人在多地实施了多起诈骗行为。1.2011年2月27日,田洪飚伙同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唐山市路北区幸福花园小区内,以为被害人郑某女儿消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40.5万元及首饰10余件。2.2011年3月1日12时12分许,田洪飚伙同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河北省邯郸市广泰小区,以为被害人李某看病消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现金。3.2011年3月8日11时许,田洪飚伙同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迁安市安顺家园小区内,以为被害人郝秀琴孩子破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63000元及戒指、耳环、项链等物。4.2011年4月6日13时30分许,田洪飚伙同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滨海城小区63栋附近,以为被害人赵某的孙子破灾为名,骗取其人民币68100余元。5.2011年4月17日11时30分许,田洪飚伙同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唐山市路北区时代花园小区内,以为被害人王某女儿破解血光之灾为名,骗取其人民币52800元及三星牌手机、红色钱包等物。6.2011年4月19日14时许,田洪飚伙同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广乐小区内,以为被害人张某女儿破解血光之灾为名,骗取其人民币247000余元。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等人在唐山市路北区、迁安市、秦皇岛市、邯郸市作案6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55900余元。(其中同案犯岳剑涛退还10000元,同案犯胡跃志退还5000元,被告人李洪燕退还1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郑某被骗案1、案件来源及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2月27日郑某报案称2011年2月27日12时左右,其在路北区幸福花园209楼楼下被两男一女以给其女儿破血光之灾诈骗人民币40.5万元以及10余件金银首饰。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2月27日10时左右,我从幸福花园小区南边的农业银行取完钱步行回家,走到小区小花园北侧时,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向我打听认不认识小区里有一个90多岁的退休医生,能帮人看病,我说不认识。这时从旁边过来一个40岁左右的女子说他认识这个老中医,可以带路,并跟我说这个老中医看病看的挺好,以前给她看过,还说一般人他不给看,都是给市长看病,让我跟着一起过去看看。这样我跟着他们来到幸福花园209楼2门,正想上楼时出来一个中年男子,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对问路的男子说:“爷爷(指老中医)已经算出来你迷路了,有两个有缘人(指我和那个带路的女子)把你带过来了。”带路女子提出要老中医给我们看看病,老中医的孙子说:“爷爷正给副市长看病,不能见你们,有事咱们上车说吧。”这样我们上了门口一辆黑色小轿车。上车后老中医孙子问了我和带路女子的姓名、年龄,让我们在车里等着,他上楼问老中医。一会儿他回来说老中医算出来了,说我女儿三天之内必有血光之灾,如果想破解就要把家中的钱和金银首饰先都交给他爷爷,破解之后钱还给我们。这样我回家拿上了存折和6万余元现金以及金银首饰,先去幸福花园内的建行取了2万余元(具体数记不清了),然后又打车到大里路久美斋旁边建行取了29万余元(具体数记不清了),后来又回到幸福花园南边农行去取2.4万。我把所有的钱装在一个棕色布包里,又回到幸福花园209楼下老中医孙子的黑色小轿车里把钱交给了他,他给了我一个用黄布包裹的符说让我回家把它放在枕头下边拜三拜,然后回来找他爷爷再给我女儿破解血光之灾。我回家按照他说的拜完符后,又回到209楼下没找到老中医的孙子,上楼去核实楼上的住户说根本没这个人,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一共被骗了现金一共是40.5万,大概10多件金银首饰。大概有6个黄金戒指,两条铂金项链,6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镯子。这些被骗首饰都是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那段时间买的。因为时间太长了发票已经没有了,当时购买花了多少钱也记不清了,大概花了5万余元。骗我的三人年龄都在40岁左右,东北口音。女的中等个、体态较胖,上穿灰色花上衣,下穿深色裤子;问路的男子高个、体态偏瘦,长脸,穿浅色棉衣;老中医孙子个儿不高,1.7米左右,长脸,穿一身黑衣服。3、同案犯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2月份,我和李润梅组织岳建涛、李洪燕、温志斌、胡跃志、时国齐、李鹏飞等人一起外出行骗。在2011年2月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行骗时,我固定扮演“神医孙子”,温志斌是“问道的”,李润梅固定是“托”,负责套取被害人信息,李鹏飞、李洪燕和胡跃志就是负责跟踪和放风,岳建涛就负责开车。在这起案件中一共骗取了被害人405000元现金,和一些金银首饰。首饰都让李润梅拿走了。4、同案犯胡跃志的供述证实:我伙同田洪飚、他第二任妻子李润梅、岳剑涛、李鹏飞、李洪燕、温某等人在外省市以老中医给人看病消灾解难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着。我们出去骗人一般都是两辆车,每人各有分工。李洪燕和温某交替着是负责寻找要骗人的目标的,李润梅是负责介绍忽悠人的,田洪飚是装老中医或神医孙子的。我和岳剑涛、李鹏飞是负责开车和跟梢的。2011年2月底一天,田洪飚找到我让我和他出门帮他开车,出去一次就给我开工资,我同意了。第二天田洪飚就让我开着李洪燕的尼桑汽车,拉着岳剑涛、温某、李洪燕去沈阳接李鹏飞,田洪飚、李润梅他俩坐火车走,说好到天津集合,我们就往天津方向开。到天津和他们汇合后,田洪飚在天津买了一辆银灰色奥德赛商务车,买完汽车我们一起吃晚饭时田洪飚给我们每人一张手机卡,让我们换上,用这张手机卡互相联系(这个号码我没记住),当时也没告诉我为什么要换这张卡用。第二天早上8点多起床后我们就都出来了,早饭后我们就去唐山了。到唐山后找了个小区,我们将车停在小区内,我和岳剑涛、李鹏飞三个就到奥德赛车里去了,田洪飚、李润梅、温某和李洪燕他们就去尼桑车里了。然后温某就负责扮演“问道的(神医家亲戚)”就下车寻找目标,李洪燕也下车到奥德赛车上,我看到温某和一个60来岁的老太太在离我们不远的地方讲话,然后李润梅负责扮演“托”就过去搭话了,他们具体说什么我没听到。一会儿田洪飚负责扮演的“神医的孙子”也下车进了一个楼道口,一会儿李润梅和温某就把那个老太太领到田洪飚进的那个楼道口那儿,这时田洪飚从楼道出来和他们讲话,具体讲什么我没听到。过了一会儿田洪飚、李润梅和那个老太太就上了尼桑车,温某进了楼道里。一会儿老太太从车里下来就走了,李润梅也从尼桑车下来到我们这辆奥德赛车里。这时田洪飚就给岳剑涛打电话让他开车拉着我们跟着那个老太太,别让她发现。田洪飚跟岳剑涛说老太太回家去取钱然后去银行,让他开车拉着我和李鹏飞、李洪燕跟着老太太监视她,怕老太太有所警觉后报案。岳剑涛就开车拉着我、李洪燕、李鹏飞和李润梅从老太太后面跟着。老太太先回的家,又去了银行一趟,等她从银行出来我们就找不到她了,我们就开车又回到田洪飚假扮神医孙子的那个楼道口附近。过了一会儿那个老太太打着一辆出租车来了,上了尼桑车,一会儿李润梅也拿着装好钱的包从奥德赛车下去也上了尼桑车。因为她扮演的是“托”,所以她也拿着钱去给田洪飚,为了让老太太更相信我们。一会儿老太太就从尼桑车上下来走了。等老太太走远后我们几个就开车走了。我们又回到了天津塘沽的海天洗浴,住了一晚就开车去营口了。这起案件中田洪飚是固定负责扮演“老神医孙子”的,李润梅当托,负责套取被害人的信息,我和李鹏飞负责跟踪和放风,岳剑涛就负责开车。其中温某和李洪燕负责下车找人问道。其中李洪燕和温某是轮流下车找人问道,有时是一起下车问道,当其中一个找到目标后,另一个就回车上带着,是在外面帮着放风。我们每个人所负责的分工都是固定的。我们是由田某和李润梅将我们组织一起的,诈骗的方法也是他们教的。在天津塘沽盗窃的汽车牌照是田某让温某和岳建涛我们偷的。2011年2月底,我们在唐山路北区境内诈骗时是温某让我们去跟着那个被骗的老太太的。5、同案犯李鹏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今年2月底我大舅田洪飚给我带电话说教我在京沈高速沈阳西出口等着人来接我,然后温某、胡跃志、岳剑涛、“大娘”就开车带我去了天津塘沽。第二天早上我们从天津来唐山。到了一小区里,胡跃志和温某就下车了,他们让我和岳剑涛坐在奥德赛车里等着。大约等了半个多小时,温某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让我监视并跟着尼桑车旁边一个50多岁的老太太,如果她和别人说话了就给他打电话,并且还嘱咐我远远跟着别让她发现。我就下车跟着那名老太太,跟了一会儿她先回了家又去了银行取钱,取完钱就回去找田洪飚了,我就上了奥德赛车。又过了一会儿老太太又走了,我们几个就都乘车离开唐山了。我一共跟他们到唐山来两次,每次我分2000元,共得了4000元。都花了。我们出来吃住都是田洪飚花钱。这次骗来多少钱或什么东西我不知道,骗来的东西都是田洪飚或他妻子李润梅拿着。我们每次出去骗钱都是由田洪飚扮演“神医孙子”,温某或李洪燕扮演问道的,李润梅扮演托,岳剑涛和胡跃志轮换着开车,我和胡跃志还有没有去问道的那个人(如果是温某问道就是李洪燕,如果是李洪燕问道就是温某)就一起负责跟踪和放哨。有时我们是走着跟踪受害人,有时是坐着岳剑涛开的车跟踪。我记得我们那次唐山骗钱是田洪飚扮演“神医孙子”,温某扮演问道的,李润梅扮演“托”,我和岳剑涛、胡跃志、李洪燕就由岳剑涛开车一起跟踪受害人着。6、同案犯岳建涛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份,田洪飚和李润梅组织我、李洪燕、温某、胡跃志、李鹏飞商量好一起外出行骗。田洪飚和李润梅是坐火车去的天津,我和胡跃志、温某、李洪燕开一辆尼桑骊威车在沈阳接的李鹏飞,然后去天津和我们汇合。在天津田洪飚买了一辆奥德赛,并给我们每人一张手机卡让我们换上。第二天早上8点多到唐山。我们都是由田洪飚和李润梅召集来的,我就负责开车,他们说去哪儿我就开车去哪儿,田洪飚是扮演“神医孙子”行骗的,温某和李洪燕是扮演神医亲戚问道的,但他俩是轮着来的,没轮到的那个就去放风和跟踪,李润梅是扮演“托”的,李鹏飞、胡跃志是负责放风和跟踪的,如果他们需要我开车我就开车和他们去跟踪。骗来的钱都是由李润梅和田洪飚两个人掌管和分配的,我出来一趟就得5000元工钱,其他人分多少我不知道。我们今天出来了两趟,田洪飚一共给我了1万元。我分来的钱都花了。田洪飚给我们换手机卡的目的我不知道,卡号我也都没记住,我们都是直接存到手机里标注上是谁的名字,那张手机卡早就被我们给扔了。我们作案时驾驶的两辆汽车情况,田洪飚买的本田奥德赛是银色的,车号津L×××**,车主登记的我的名字。尼桑骊威车是灰色的,车号我没记住,车主是李洪燕。我和田洪飚等人合伙于2011年2月底在唐山诈骗了一名老年妇女的405000元人民币,后来我分得5000元。7、被告人李润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年初,我的前夫田某说让我和他一起到外地,还教我在外地怎么说话,我就认为他是在骗人,田某就说不算是骗,就是说的好了以后让别人自愿的给赏钱,然后我就同意了,我和田某等人一起外出进行了2次行骗。第一次是2011年的2月份我和李洪燕一起开着她的尼桑骊威车一起去的哈尔滨,李洪燕还说田某要买她的这辆车,我们和田某会和后就和田某、小涛、小志、小飞、彬子一起出门,我们先去了天津塘沽,在塘沽田某他们又买了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买完车以后我们就开车开始去行骗。第二次是2011年的3月份,我们几个人再加上李洪燕的丈夫王屹威一起的。具体分工是田某扮演神医的孙子,我就负责搭话,李洪燕和彬子负责问路,小飞和小志负责跟踪受害人和放哨,小涛负责开车。我们先是由田某选择目标,选好目标以后就由李洪燕或是彬子去问路。他们就说他们是来找一个部队退休的老神医的,他们是神医的亲戚,然后受害人肯定会说不知道,这时我就过去说我知道老神医住哪儿,我和单位领导去过,这个老神医看病特别好,而且算命特别准。这时我们就叫受害人一起去找老神医看病去,接着我和问路人带着受害人就去田某藏好的楼道口处,我们一进楼道田某就从楼上下来,田某下来以后就说他爷爷算好了我们会来,让他下来接我们,我这时就说想让老神医给我和受害人算算命,田某就说他爷爷正在接待领导呢不方便,让我们把出生日期告诉他,他让他爷爷给我们算算,我和受害人把出生日期告诉田某以后就在外面等着田某去。这时我和田某的手机是通着话的,我和受害人聊天,套出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和身体情况,田某就通过手机听着,田某听完以后就下来把听到的内容说一遍,说是他爷爷算出来的,还说我和受害人的家人要有血光之灾,想要消灾就要把家长的现金都拿出来做法,做完法后再还给我们。这时受害人就回去取钱,我就装着回去取钱,田某就安排小飞和小志跟踪受害人,等受害人把钱取回来以后,就没有我的事儿了。田某对我说是按照受害人的意思给我们赏钱,受害人愿意给多少就给多少,具体田某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的分工都是田某安排的。是田某叫李洪燕入伙的,李洪燕说田某要买她的骊威车,所以李洪燕给开着车来给田某试试车。我们在出门以后,田某就给我买过点儿衣服和化妆品,给我了一个金戒指,让我卖了收金子的地方了,当时卖了800元钱。在过年初一的时候田某还给我了1万3、4千元钱,因为我还兼职做保险,我帮田某交过2份保险的钱,每份6000多元,年前我就说让他还我保险钱,后来他就给我了1万3、4千元。当时没有别人在场。我不知道田某是否给过其他人钱。我们第二次外出行骗,因为李洪燕和王屹山要去山东龙口装修房子,田某说给他们负责路费,他们为了省路费就跟着一起出来了。诈骗目标都是田某选,有时候李洪燕和彬子自己也选,他们选的目标都是上岁数的老年妇女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同案犯田某、胡跃志、李鹏飞、岳建涛等人相互辨认及辨认被害人郑某,以及被害人郑某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以及李洪燕丈夫王屹威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9、农行取款明细、建行取款凭条证实:被害人郑某于2011年2月27日当天,在建行共取款317500元;在农行取款24000元。当天共取款341500元。二、王某被骗案、1、案件来源、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4月17日王某在自家楼下被两男一女以替我消灾为由骗走现金人民币52800元、三星手机、本人身份证,还有一个红色钱包,我就来报案了。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17日11时30分许,我在家(时代花园102楼2门101室)楼下被两男一女以替我消灾为由骗走现金人民币52800元、三星牌手机(型号不详,2010年1000元左右购买)、本人身份证,还有一个红色钱包(五十元左右,无牌),我就来报案了。当时我在家楼下准备去吃饭,楼下碰到一陌生男子问这里是不是有个算卦的半仙算得很准,我说不知道,这时过来一陌生女子说:我认识这个半仙,我是电视台的,是这个小区的,前段时间我给我妈从这个半仙那里算过说得很准,什么事都说出来了,这个半仙108岁了,老头已经成仙了。这时我们走到106楼5门门口时下来名陌生男子称是半仙的孙子,半仙孙子说有两名女子一名姓王、一名姓李的迷路了,找不到这里了叫我下楼来接一下,你们两个很有缘。这名男子叫我和那名陌生男子和陌生女子先上车上待会儿,我们就去车里了(车号冀B×××**灰色吉普车)。我们在车上待了会儿感觉很热就把车窗摇了下来,那名孙子就提到他爷爷说王、李二人身体都很好说姓王的身体没事,但是我女儿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我听了很害怕。这时那名姓李女子问这名半仙的孙子有没有破灾办法,这名半仙孙子说:我爷爷给两个黄布,把钱包起来放在枕头下一小时灾就破了。于是我就去女子医院那儿的交通银行取了现金人民币49000元,把钱放在钱包内,钱包内共有现金52800元,再回到时代花园大门口时碰到了他们,他们就把我书包要过去了,给了我一张黄纸叫我回家烧烧,我就和他们要我的包,说我钥匙在里面,他们把钥匙给了我,说给我拿着烧完纸再还给我。于是我就拿着钥匙回家烧纸去了,烧完纸,我回到时代花园大门口他们人就不见了,我就发现被骗了。一名陌生男子大概30岁左右,身高1.78米左右,体型身材中等,四方脸,平头,说话北京口音;另一陌生男子大概40岁左右,身高1.72厘米左右,体型偏瘦,瓜子脸,平头,说话唐山口音;陌生女子37、8岁左右,身高1.65米左右,瓜子脸,长发盘头,说话唐山口音;另一陌生女子37、8岁左右,身高1.65米左右,瓜子脸,长发盘头,说话唐山口音。当时被骗了52800元,我是回家取的交通银行的存折,在唐山市女子医院附近的交行从存折里取了49000元钱,加上我钱包里就有3800元,正好52800元。3、同案犯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一天,我和李润梅、李洪燕、温某、岳剑涛、胡跃志、李鹏飞、王屹威,开着李洪燕的尼桑汽车和我在葫芦岛买来的二手现代途胜越野车到唐山市市区内一个小区。我们到该小区后温某就下车找人问道去了,过了没多长时间我就看到温某和李润梅带着一个50多岁的妇女过来了,我就赶紧随便找了个楼道过去了。等温某和李润梅带着那个妇女进了楼道后我就扮演老神医的孙子从楼上下来,装作是来接温某的,并说我爷爷算出温某来了让我下来接他,然后我和温某就假装上楼。这时李润梅就说想让神医给看看病,我就说我爷爷在接待领导呢,不方便接待其他人,接着我就让李润梅和那个妇女告诉我她俩的出生日期,我回去让我爷爷给算算去。她们告诉我后我就说我单位的车在旁边呢,让她俩在楼下等会儿,到车上坐会儿。我和李润梅就把这个妇女骗到了银色途胜越野车上,同时我还打通了李润梅放在包内的电话,听着李润梅套取那个妇女的信息。等她套的差不多了,我就装作从楼上下来先对李润梅说事先商量好的内容,李润梅就说我爷爷说的都对。然后我就对那老太太说我听到的李润梅套取来的信息,大概内容就是她家里都有什么人,身体有什么疾病之类的内容。最后我说那个妇女的女儿最近都有血光之灾,要想解灾必须拿来老铜钱做法消灾,李润梅就说没有老铜钱,问我是不是还有一个别的办法,我就问李润梅说:“你怎么知道”,李润梅就说她以前和单位的领导来过,看到领导是用现金消的灾,我就说用现金做法必须经过我爷爷同意,然后就假装给我爷爷打电话征得他同意。挂了电话后我就说我爷爷同意了,让那个妇女快点儿去取来家里所有的现金,我爷爷没有太多的时间。当时那妇女就相信了并回家取钱去了,我就派胡跃志和李鹏飞跟着那个妇女去取钱。过了一会儿那妇女拿着钱回来,我就把她接到我买来的二手途胜越野车上,我说你取钱时间的时间太长了,家里灾很重,我爷爷给你写好了符了,你赶紧回家把符烧了再回来。等那个妇女把装有现金的包留下回家烧符以后我们就都开车离开了。当时我们骗的是一个50岁左右的妇女,骗了她52800元。这些钱最后肯定分给温某5200元,剩下的钱回去后除了开支,我和李润梅平分了。我扮演“神医孙子”,李润梅还是“托”,温某扮演神医的亲戚问道的。其他人就负责放哨和跟踪。4、同案犯岳建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一天,我们在唐山市的小区还骗过。当天我和田洪飚、李润梅、李洪燕、温某、胡跃志、李鹏飞、王屹威,开着李洪燕家的尼桑汽车和田洪飚在葫芦岛买来的二手银灰色现代途胜越野车到唐山市内一个小区。这次我们骗的是一个50多岁的老太太,田洪飚负责扮演“神医孙子”,李润梅负责扮演“托”,这次是温某负责扮演问道的神医家亲戚,胡跃志和李鹏飞还是负责跟踪监视被害人,我负责开车。我们还是用神医算命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的钱。这小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一共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都在田洪飚手里。5、同案犯李鹏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一天,我和田洪飚、李润梅、李洪燕、温某、岳剑涛、胡跃志、王屹威,开着李洪燕的尼桑汽车和田洪飚的途胜越野车到唐山市区的一小区。看见一独自行走的老太太,温某下车找她问道,接着李润梅也下车过去搭话了,然后田洪飚就下车找一个楼道进去。等温某和李润梅带老太太到田洪飚附近,田洪飚就从楼道出来和老太太说话,以迷信手段称老太太家人会有血光之灾来骗她,但他具体怎么说的我没听见。过了一会儿老太太相信了,田洪飚就让她去取钱,我和胡跃志偷着跟踪老太太取完钱后,回到刚才的地方找田洪飚,把钱给田洪飚他就骗她离开,等老太太离开后我们就马上开车跑了。不知道什么小区,不知道骗了多少钱,田洪飚从不告诉我们。这次骗的老太太大约52岁多,身高1米57左右。这次分工是温某和李润梅扮“托”,田洪飚扮“神医孙子”,我和胡跃志负责放哨和跟踪。6、同案犯胡跃志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一天,我和田洪飚、李润梅、李洪燕、温某、岳剑涛、李鹏飞、王屹威,开着李洪燕的尼桑汽车和田洪飚的途胜越野车到唐山市区的一小区。看见一独自行走的老太太,温某下车找她问道,接着李润梅也下车过去搭话了,然后田洪飚就下车找一个楼道进去。等温某和李润梅带老太太到田洪飚附近,田洪飚就从楼道出来和老太太说话,以迷信手段称老太太家人会有血光之灾来骗她,但田洪飚具体怎么说的我没听见。过了一会儿老太太相信了,田洪飚就让她去取钱,我和李鹏飞偷着跟踪老太太取完钱后,回到刚才的地方找田洪飚,把钱给田洪飚他就骗她离开,等老太太离开后我们就马上开车跑了。7、被告人李润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不知道我们这次骗了多少钱,事后田某也没跟我说,这次田某没分给我钱,这次田某扮演半仙孙子,彬子负责问路,我负责搭话,小飞和小志负责跟踪和放风,小涛负责开车,李洪燕和王屹威就在她车内等我们着。其证实的内容与田某一致。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辨认出李润梅、田某。三、张某被诈骗案1、案件来源、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张某在丛台区广乐小区内被两男女以为其女儿破解血光之灾为由骗走人民币247000元。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19日下午12时左右,我在广乐小区6号楼4单元门口碰到一男一女(男的1.75米左右,长脸;女的40多岁,1.62米左右,圆脸,大眼睛)。男的说“有个部队退休的老干部会看病”,我说“不知道”,这是这个女的过来了说“我知道”,男子说“你领着我去吧”,那女子对我说“我是广播局的,以前找过这名医生看过,他是天眼看病好着呢”,我们三人走到七号楼附近。到七号楼五单元门前又走过来一个男的,(40多岁,身高1.7米左右,较黑,穿西服),这名男子说“弟弟你怎么才来呀”,第一个男子说“我记不清地方了,这两个人把我送过来了”,第二个男子说“这名医生在给市长老头看着病呢”,我就和这三个人都坐在他们车里了(他们车在广乐小区7、8号楼中间停着),我们三人在他们车里坐了有5、6分钟,后来其中一名男子说我们车方位停的不好换个地方,接着那名男子就把车开到人和小区门口东西方向停着。我们在车里呆了4、5分钟,有名男子出去到旁边小卖店买了一条中华烟说给别人送过去。又过了5、6分钟这男子把烟不知道送哪儿去了,回来后没拿烟就上了车。上车后对我说“我爷爷都给你的孩子看了,你小闺女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有五个魔鬼在缠着她呢,你要找人给破破”,我说“这怎么破呀,不然就叫你爷爷给破破吧”,他说“你家里有没有乾隆年间碗口那么大的铜钱”,我说“没有”,他说“你家要是没有就要拿现钱破这个血光之灾,你家里有多少钱,但不能说假话我爷爷什么都知道,如果你说假话就不灵了”,我说“行我不会说假话的”,随后我们就开车回到我们6号楼,我准备回家拿卡取钱,这时那名男子又对我说“这事你不能对家里人说,否则就不灵了”,我说知道了。到我家楼前我就回家取卡去银行取钱了,他们在7号楼5单元门口花池子那等我。我从中行取钱回来大约14点左右,我回到他们车大概时间是14时15分左右。这时从车上下来第二次见到的那名男子,说“我爷爷昏过去两次了,在那里运功,你怎么才回来呀”,我说排队了,之后就上车了。上车后把钱放在车上,这名男子就随手给我一个黄纸里包着药(什么药不知道)。这名男子说“你把这包药拿回去放在下水道冲走,就可以保佑你全家平安”,我说“好”,就从车上下来了,并说“我这钱怎么办呀”,这名男子说“你就放在车上你先回去把药冲走,之后隔五分钟念一句阿弥陀佛,念十次就可以了”,我就把钱放车上拿着药上车回家把药冲走了。坐在家里念了有五分钟,我就感觉不对劲,下楼去看看,下去看什么都没有了。我又回家了,在家呆了三四分钟下楼又去停车那里看看车还是不在,就到7-4-1号楼按门铃,因为第二名男子告诉我他爷爷在这里给看病,还说他爷爷今年108岁,是部队部级老干部待遇。那里没人接,又到物业查看是不是这个老头儿在那儿住,物业那里就没有这个人,我想这几个人肯定骗我钱就走了。我在中行共取了245000元左右,家里还有2000元左右也给他拿走了,一共放在他车上大概247000元左右。3、同案犯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一天,我和李润梅、李洪燕、温某、岳剑涛、胡跃志、李鹏飞、王屹威,开着李洪燕家的尼桑汽车和我在葫芦岛买来的二手现代途胜越野车到邯郸市丛台区内的一个小区,看到一个独自行走的老太太,温某就下车去她那儿问道儿了,李润梅也下车过去搭话了,我看他们往我这边走来,赶紧随便找了个楼道过去。等温某和李润梅带着那个老太太进了楼道后,我就扮演老神医的孙子从楼上下来,装作是来接温某的,并说爷爷算出温某来了,让我来接他,我和温某就假装上楼。这时李润梅就说想让神医给看看病,我说爷爷在给市长父亲看病不方便接待其他的人。我就让李润梅和那个老太太告诉我她俩的出生日期,我回去让我爷爷给算算去。她们告诉我后,我就说我单位的车在旁边停着呢让她俩到车里坐会,我和李润梅就把老太太骗到途胜汽车上(当时车用的是假牌照,号码忘了),同时我还打通了李润梅放在包内的电话,听着李润梅套取老太太信息。等她套的差不多了,我就装作从楼上下来,现对李润梅说事先商量好的内容。李润梅就说我爷爷说得都对。然后我就对那老太太说我听到的李润梅套取来的信息,大概内容就是她家里都有什么人,身体有什么疾病之类的内容,最后我说那个老太太的小女儿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要想解灾必须拿来老铜钱做法消灾。老太太就说没有老铜钱,我就跟老太太说把家里所有的现金都拿来做法,而且要心诚,家里不能剩钱,老太太就回家取钱去了,我就派胡跃志和李鹏飞跟着那个老太太去取钱。过了一会儿老太太拿着钱回来了,我就给了老太太一包用黄纸包着的药,让她回家把药放在下水道口里冲走,然后再回来取钱。老太太走后我们也开车走了。当时一共骗了她24万元左右。这次骗的哪个小区我记不清了。这些钱最后肯定分给温某24000元,剩下的钱回去后除了开支我和李润梅平分了。我扮演“神医孙子“,李润梅还是”托“,温某扮演神医的亲戚问道的。其他人就负责放哨和跟踪。4、同案犯岳建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们到邯郸后也找了一个居民小区(具体位置说不好,叫什么不知道,就知道小区不大是个老小区),当时我开着尼桑汽车拉着胡跃志、李鹏飞、王屹威,田洪飚开着现代途胜越野车拉着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骗的也是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田洪飚负责扮演“神医孙子”,李润梅负责扮演“托”,这次温某负责扮演问道的神医家亲戚,胡跃志和李鹏飞还是负责跟踪监视被害人,我负责开车,我们还是用神医算命看病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的钱。这次具体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钱都在田洪飚手里。5、同案犯李鹏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的一天,我和田洪飚、李润梅、李洪燕、温志斌、岳建涛、胡跃志、王屹威,开着李洪燕的车在邯郸丛台区行骗过。我们看见一独自行走的老太太,温某下车找她问道,接着李润梅也下车过去搭话了,然后田洪飚就下车找一个楼道进去。等李洪燕和李润梅带老太太到田洪飚附近,田洪飚就从楼道出来和老太太说话,以迷信手段称老太太家人会有血光之灾来骗她,但田洪飚具体怎么说的我没听见。过了一会儿老太太相信了,田洪飚就让她去取钱,我和胡跃志偷着跟踪老太太取完钱后,回到刚才的地方找田洪飚,把钱给田洪飚他就骗她离开,等老太太离开后我们就马上开车跑了。6、同案犯胡跃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的一天,我和田洪飚、李润梅、李洪燕、温志斌、岳建涛、胡跃志、王屹威,开着李洪燕的车到邯郸丛台区一个小区,我们看见一独自行走的老太太,温某下车找她问道,接着李润梅也下车过去搭话了,然后田洪飚就下车找一个楼道进去。等李洪燕和李润梅带老太太到田洪飚附近,田洪飚就从楼道出来和老太太说话,以迷信手段称老太太家人会有血光之灾来骗她,但田洪飚具体怎么说的我没听见。过了一会儿老太太相信了,田洪飚就让她去取钱,我和李鹏飞偷着跟踪老太太取完钱后,回到刚才的地方找田洪飚,把钱给田洪飚他就骗她离开,等老太太离开后我们就马上开车跑了7、同案犯李润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19日12时许,我和田某、李洪燕、温某、胡跃志、李鹏飞、岳建涛在邯郸市丛台区内的一个小区,以为一个老太太女儿破解血光之灾的手段,诈骗老太太24万元左右。当时老太太说她家没铜钱,田某说现金也行,然后老太太就回家取钱去了,老太太走以后就没有我的事儿,我就回李洪燕车上等着去了,过了一段时间田某就招呼我们走了。我不知道田某这次骗了多少钱,当时我没有在场,事后田某也没有对我说。田某这次没分给我钱。这次田某负责扮演老军医孙子,彬子负责问路,我就负责搭话,小飞和小志就负责跟踪和放风,小涛就负责开车,李洪燕和王屹威就在骊威车内等着我们。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辨认出李润梅、田某、温某;被告人田某辨认出被害人张某。9、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张某于2011年4月19日当天,从中行其账户中共取走人民币245937.91元。10、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洪燕于2012年3月16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抓获,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李润梅于2012年4月7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抓获,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11、情况说明证实:李洪燕于2012年3月31日被押解回唐山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李润梅于2012年4月17日押解回唐山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并于押解回唐山市后将执行逮捕情况通知家属。12、被告人李洪燕、李润梅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实:二人无前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董崟所提被告人李洪燕对郑某、王某、张某被骗案没有参与实施犯罪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李洪燕系从犯、初犯,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李晓军所提被告人李润梅系从犯,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李润梅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润梅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燕系从犯,且积极退赃,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润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李洪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一审宣判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李洪燕系从犯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润梅、李洪燕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田洪飚(已判决)伙同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以上三人已判决)预谋诈骗并进行明确分工:由田某扮演神医的孙子,上诉人李洪燕和温某扮演问路者寻找作案目标,上诉人李润梅扮演“托”,胡跃志、李鹏飞负责在被害人返回取钱时尾随跟踪,原审被告人岳剑涛负责开车,七人在多地实施了多起诈骗行为。1.2011年2月27日,田洪飚伙同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唐山市路北区幸福花园小区内,以为被害人郑某女儿消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40.5万元及首饰10余件。2.2011年3月1日12时12分许,田洪飚伙同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河北省邯郸市广泰小区,以为被害人李某看病消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现金。3.2011年3月8日11时许,田洪飚伙同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迁安市安顺家园小区内,以为被害人郝秀琴孩子破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63000元及戒指、耳环、项链等物。4.2011年4月6日13时30分许,田洪飚伙同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滨海城小区63栋附近,以为被害人赵某的孙子破灾为名,骗取其人民币68100余元。5.2011年4月17日11时30分许,田洪飚伙同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唐山市路北区时代花园小区内,以为被害人王某女儿破解血光之灾为名,骗取其人民币52800元及三星牌手机、红色钱包等物。6.2011年4月19日14时许,田洪飚伙同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和温某(在逃)及胡跃志、李鹏飞、岳剑涛,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广乐小区内,以为被害人张某女儿破解血光之灾为名,骗取其人民币247000余元。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等人在唐山市路北区、迁安市、秦皇岛市、邯郸市作案6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55900余元。(其中同案犯岳剑涛退还10000元,同案犯胡跃志退还5000元,上诉人李洪燕退还14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公诉机关抗诉原判认定李洪燕系从犯不当的抗诉理由,经查,根据一审、二审庭审认证、质证的证据,李洪燕是在田某的指示、安排下,其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洪燕系从犯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上诉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二、驳回上诉人李润梅、李洪燕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建军审判员:李维代理审判员:孙国斌
书记员:谢美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