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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徐玉柱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唐刑终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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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玉柱,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金川院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诈骗罪,2012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3日被逮捕,2013年1月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恒,河北省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玉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及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327号刑事补正裁定。原审被告人徐玉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玉柱与他人为代表以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的名义与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金川院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金川院村东非耕地12亩及废弃大坑一个用以建铁选厂,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共30年。2007年9月24日、2007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玉柱经营的铁选厂被责令停止生产,异地搬迁。2008年3月6日,唐山大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商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徐某乙、宋晓红,法定代表人宋晓红,公司住所地为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金川院村(被告人徐玉柱宅基地,用地面积0.831亩),经营范围铁精粉、五金电料、炉料、建筑材料、黑色金属材料、铁矿石、煤炭等。唐山市丰润区国家税务局银城铺税务分局对实际经营地点设在金川院村村东被告人徐玉柱租赁的非耕地上的“大山商贸”进行考察后,同意“大山商贸”自2008年4月1日起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因津秦客专工程穿越铁选厂租用的废弃大坑,被告人徐玉柱提出津秦客专工程阻断企业排水,要求给其铁选厂补偿。2011年3月15日,甲方唐山市丰润区支持津秦客运专线和唐山北站至唐山站铁路客车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乙方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人民政府签订《津秦客专部分遗留问题补偿付款协议书》,协议如下:一、关于“大山商贸”停产停业补助问题,津秦客专工程穿越乙方辖区“大山商贸”(铁选厂)排水坑,阻断该企业正常排水,导致其在工程建设期间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因此该企业负责人于2009年3月初就提出了有关停产停业补助事宜,但考虑到由于当时无法预计工程长短、确定其停产停业时间,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该企业同意待主体工程结束后再行商议其停产停业补助问题。为此,该问题一直拖至现在。目前,该段主体工程已近尾声,不再影响“大山商贸”选铁厂排水,经甲乙双方协商,依照相关补偿政策,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按以下方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75%×补偿标准的30%×6个月。即:4610㎡×75%(40元/月×30%)×6个月=248940元。二、洗煤厂搬迁补助问题(……略)。三、花园村杨小丰养殖损失问题(……略)。四、以上三笔合计263140元,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乙方要严格补偿政策,及时将补偿款落实到被补偿户,做到社会稳定,确保工程顺利实施。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玉柱与唐山市常庄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被告人徐玉柱在协议上签名“宋晓红”并加盖“大山商贸”公章。当日被告人徐玉柱代宋晓红支补偿款存折(存折号62102100801********,户名宋晓红,金额2489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单某证言:2004年10月25日,我村徐玉柱以唐山市富顺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注销了。在津秦客专工程土地征用中,徐玉柱以其儿媳妇宋晓红唐山大山商贸的名义骗取国家补偿款二十四万八千余元。2、甲方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金川院村、代表人王树平与乙方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代表人徐玉柱、黄晓珍于2004年10月2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3、唐山大山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登记手续复印件。4、金川院徐玉柱铁选厂示意图、徐玉柱铁选厂及排水坑照片。5、2009年4月20日,有关部门出台的《2009年唐山市中心区市财政出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补偿标准,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按以下方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75%×补偿标准的30%×3-6个月(补偿标准及补偿月数依据土地用途确定)。6、甲方唐山市丰润区支持津秦客运专线和唐山北站至唐山站铁路客车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乙方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津秦客专部分遗留问题补偿付款协议书》。7、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财政所提供的大山商贸出具的结算票据复印件,载明票面金额248940元。8、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财政所提供《津秦客专金川院村铁选厂排水大坑补偿》复印件载明由徐玉柱代支存折,存折号62102100801********,户名宋晓红,金额248940元。9、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变更用电批准相关手续复印件。10、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出具证明: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法人徐玉柱本人在2010年6月30日向其单位递交申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办理永久性减容业务。11、王某甲提供津秦客专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记账凭证复印件、代管资金交款单复印件。12、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办案说明:其队到唐山市工商局丰润区分局核查丰润区常庄乡金川院村唐山富顺矿业中心没有登记。13、金川院村津秦铁路占地补偿费发放表、常庄乡人民政府津秦客专线漏项补偿款申请复印件。14、唐山市丰润区国家税务局银城铺分局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调查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15、《煤炭经营资格证》。16、证人张某(常庄乡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证言:我于2009年初到常庄乡任职时,津秦客专工程已经开始动工了,征地补偿工作已经结束。前期协商工作是乡人大主任徐凤友主管,我于2011年3月份开始分管。唐山大山商贸有限公司与乡政府签的补偿协议。签协议时,补偿款已到乡政府的帐上。乡支重办主任杨得荣找其签的补偿协议,协议上盖着大山商贸的公章,签名是宋晓红。17、证人杨得荣证言(常庄乡政府支重办主任):2009年4、5月份,津秦客专工程负责人找乡政府支重办,因津秦客专工程穿越金川院村,金川院村东一铁选厂说是要开工,当时津秦客专工程正好在金川院村东铁选厂的排污坑,乡支重办就向区支重办汇报,区支重办就让乡政府协调此事。我找的金川院村徐玉柱。铁选厂没有正常运转,说是要生产。铁选厂院内有些原料,但不是很多。徐玉柱说铁选厂叫大山商贸,当时徐玉柱没有提供任何手续,只是徐玉柱自己说的名字,就是在给补偿款时,徐玉柱提供的收补偿款的发票及公章。到后来给钱时,是徐玉柱的儿媳妇大山商贸法人宋晓红出面的。18、证人田某(唐山市丰润区支重办综合科长)证言:对金川院村徐玉柱铁选厂是按2009年唐山市中心区市财政出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给的补偿,4610平米的数目是乡政府提供给区支重办的。19、证人王某甲(金川院村会计)证言:徐玉柱承包金川院村东大坑,津秦客专工程占地补偿给徐玉柱的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0、证人徐某甲证言:徐玉柱在金川院村的铁选厂大约是在2005年建的,建成后生产半年就不生产了,一直堆放铁粉。21、证人王某乙(银城铺税务分局税务管理员)证言:2008年大山商贸成立后就归我主管,大山商贸申报一般纳税人时,我到该企业调查过,该企业在金川院村的一个铁选厂院内,有一座二层楼,楼里有防盗门、财务室,院里还堆了很多铁粉。经我们核查,大山商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后来就办了一般纳税人手续。22、证人刘某(银城铺税务分局副局长)证言:2008年,我和税务专管员王某乙到大山商贸核查一般纳税人情况,大山商贸在金川院村,一个铁选厂的大院,大院北边有一座二层小楼,大山商贸就在二层小楼上办公,院里堆着很多铁粉。核查后,我们认为大山商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后来经局里就批了。23、证人孟某(银城铺税务分局管理股股长)证言:我是2011年11月开始管理大山商贸的税务。今年四、五月份,我去大山商贸检查工作,大山商贸在一个大院里,前面有一个大沟,院内有一座二层小楼,办公在二楼。24、证人李某甲(银城铺税务分局税务管理员)证言:我在日常工作中去过大山商贸,大山商贸在金川院村的一个大院,门朝西开,院里有一大堆铁粉,北面是二层小楼,南面是车间厂房,大山商贸在二层小楼上办公。25、证人徐某乙出庭作证:我与徐玉柱是父子关系,大山商贸法人是我妻子,我是股东。大山商贸注册地是金川院村我父亲的宅基地,铁选厂是另一个场地,存放铁粉,那里有泵房、路面等,经营场地是6300㎡,我们口头委托我父亲办理大山商贸补偿事宜,补偿款是宋晓红领取的。26、证人齐某出庭作证:我是大山商贸的员工,开装载机,大山商贸就是原富顺矿业的旧址。08年09年,大山商贸院内有三大堆一小堆铁精粉,估计三千左右吨。27、证人李某乙出庭作证:我在大山商贸上班,在化验室工作,2009年和2008年期间,我对大山商贸进的铁精粉做过化验。28、被告人徐玉柱供述:2004年10月25日,我承包村东12亩地以及一个废弃大坑,与他人准备合伙经营唐山市富顺矿业中心,以此名义租赁30年,之后开始在租赁的地方建铁选厂。因环保局的环评手续办不下来,没有办成营业执照。向供电所申请办理唐山富顺矿业中心减容时,提供的唐山富顺矿业中心的营业执照是用大山商贸营业执照在一复印部复印时改成的。大山商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儿媳妇宋晓红,经营地址就是铁选厂,铁选厂在唐山大山商贸的经营范围内。2009年4月津秦客专工程穿越村东铁选厂尾矿坑,我向常庄乡政府说铁选厂要开工放水,之后常庄乡政府就答复说让工程先施工,到时候给我停产停业损失,乡政府要求我提供铁选厂相关手续,我就向乡政府提供的大山商贸手续,之后乡政府就给铁选厂拍照片,又有评估公司评估。2011年12月15日,津秦客专工程快要完工时,在常庄乡政府,我以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乡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上宋晓红的名字是我签的。之后,常庄乡政府就给存折上打补偿款24万多元。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玉柱以“大山商贸”名义要求补偿铁选厂的停产停业损失,而其铁选厂无合法经营手续,且“大山商贸”为商贸公司,属商业性流通企业,其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加工。在津秦客专穿越大坑前后,铁选厂及“大山商贸”都没有进行加工生产,被告人徐玉柱以虚构铁选厂在“大山商贸”的经营范围内、铁选厂要生产的事实,骗取停业停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玉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徐玉柱犯罪所得24894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玉柱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徐玉柱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徐玉柱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徐玉柱以“大山商贸”名义要求补偿铁选厂的停产停业损失,而其铁选厂无合法经营手续,且“大山商贸”为商贸公司,上诉人徐玉柱以虚构铁选厂在“大山商贸”的经营范围内,铁选厂要生产的事实,骗取停业停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故上诉人徐玉柱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徐玉柱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建军代理审判员:孙国斌代理审判员:陈宝聚

书记员:谢美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