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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金某甲、金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下刑初字第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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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乙。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2)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退缴财物已基本弥补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T恤衫2件,系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财物,应予没收。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T恤衫2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8200元发还给被害人朱张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骆燕

书记员:马海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