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汉中,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平南县上渡镇下石村宜和屯**。2012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梁盛林(曾用名梁德林),男,1979年7月4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平南县上渡镇下石村岭坪屯**2009年8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4日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证据不足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予以释放。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汉中犯诈骗罪、被告人梁盛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汉中、梁盛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梁汉中于平南县镇隆镇镇隆街“三妹大排档”门口处以借车搭人为名,从黄X昌手中取得钥匙后,将黄X昌的一辆益豪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28元)直接骗走。后被告人梁汉中向被告人梁盛林兜售,被告人梁盛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钱予以购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被盗摩托车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黄X昌。另查明,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梁汉中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诈骗摩托车并销售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汉中、梁盛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蒙XX、黄X清证言、被害人黄X昌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证明、本院(2009)平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刑满释放证明书、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平价认鉴字(2012)1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梁盛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然予以购买,二被告人的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汉中犯诈骗罪、被告人梁盛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成立。被告人梁盛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汉中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盛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汉中、梁盛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汉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盛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汉中犯罪所得人民币四百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陈文胜
书记员:辛兵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