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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昌宇犯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平刑初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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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宇(曾用名陈二弟、别名“阿雨”、“猪三”、绰号“大柄”、冒用名陈昌明),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思旺镇花石村上坝屯**。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宇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昌宇窜到平南县官成镇新建村陈X忠家,虚构其夫妇两人为医生、警察身份,以开药店借款及代办摩托车年审手续为由,骗走陈X忠人民币1370元及价值人民币4287元的铃木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1005701249,车架号码为LAELBZ459AE701300)一辆,并将摩托车卖掉,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吃喝玩乐挥霍。二、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昌宇窜到平南县思旺镇陈国栋炉具厂,冒充思旺镇思旺村建筑承包商陈绍飞儿子,以急事借款为由,骗走陈X寿人民币5000元,用于赌博及吃喝玩乐。三、2012年5月5日,被告人陈昌宇窜到平南县思旺镇西村陆X杂货店,冒充该村客车经营业主陈业瑞儿子,承诺雇佣陆X儿子陆业佳跟车跑货运及冒充陈业瑞致电陆X许诺的办法,取得陆X信任并骗走29400元,用于赌博、吃喝玩乐挥霍。四、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昌宇窜到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余XX家,冒充安怀派出所所长,以协助办理农村低保补助为由,骗走余XX2700元。还查明,被告人陈昌宇于2012年8月24日在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想再次诈骗余XX时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XX、陈X忠、陈X寿、陆X陈述、证人周XX的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报告书及通知书、发票复印件、本院(2006)平刑初字第64号、(2008)平刑初字第40号、(2009)平刑初字第8号、(2009)平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昌宇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陈昌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昌宇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昌宇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能坦白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昌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昌宇犯罪所得人民币3847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X忠1370元、陈柏寿5000元、陆X29400元、余XX270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昌宇犯罪所得轻骑铃木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1005701249,车架号码为LAELBZ459AE701300)一辆,返还给被害人陈X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梁浩林代理审判员:陈雪梅人民陪审员:周锦彬

书记员:辛兵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