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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李志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咸渭刑初字第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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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龙,又名李胜平,化名李建国,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8月15日移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任凡,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1)第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龙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宏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龙及其辩护人任凡到庭参加了诉讼。2012年1月29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之规定,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志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指控第一项他确实说过给吕某某女儿安排上军校,收了6万元钱,但带军籍的学校只是说四年后可以考,另外的2万元和1.5万元是吕某某女儿的学费,1.8万元和1.4万元他没有见到。在第二次开庭时李志龙却说6万元是被害人和方某某之间的事,他没有在现场。指控第二项他只收了8万元,给了方某某,1.2万元和3.8万元他没有收到,结婚送1万元礼金是他们自愿的。指控第三项他只收到了1.3万元,是吃饭的钱,10万元没有收到,而且现在王某乙的儿子还在陆军学院下属的一个技术学院上学。第四项指控他不认识张某乙、李某某,当时吕某某在国外,也不可能通过吕某某认识张某乙夫妇,2008年元月份吕某某借过他20万元(15万元现金、有5万元是他弟媳妇王某丁的卡,他给了吕某某并告诉了密码),10月份吕某某妻子说吕回来后给他还钱。事后因他姐夫看病把他的卡拿着,他姐夫去世后卡找不到了,吕某某妻子说已经把20万元还他了,但他没有查过,不知道是否打过来了。第五项指控他和赵某某是别人介绍认识的,不是通过网站,开始他们之间谈过恋爱,后来没谈。赵某某的3.03万元是事实,但是借款,他向部队的老乡王某戊借了钱,王某戊让他还钱,他就向赵某某借了钱。赵某某的钱他还给王某戊了。第六项指控收到王某丙3.6万元是事实,但确实是给王某丙弟弟办工作,当时方某某要8万多,他还给王某丙垫付了5万元。抓他的时候王某丙在现场,王某丙不相信,他当时就把2.6万余元给了王某丙。虽然他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上签字了,但他没有看笔录,都是公安机关编的。他也没有告诉过被害人他是现役军人。被告人李志龙的辩护人任凡认为,本案涉及六大方面的诈骗事实,对其中吕某某与王某乙的被骗事实,因两个孩子均在上学,故其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应以刑事法律关系界定。关于对于某某、王某甲夫妇诈骗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仅有双方的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况且李志龙言明该款已付方某某,公安机关未落实清楚,故不应定罪量刑。对张某乙的诈骗事实存在严重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张某乙始终没有见过、也不认识李志龙,仅和吕某某认识联系,张某乙给李志龙所汇的20万元只是一个汇款行为,也有可能是吕某某借李志龙的钱而发生债务转移,因吕某某与张某乙只是单方面交涉,从未向李志龙谈起关于给张某乙办事的情况,至于吕某某与张某乙之间是如何谈判的,李志龙一概不知,如果没有打款原因,20万元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故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关于对赵某某、王某丙的诈骗,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罪责相适应原则,建议对李志龙在五年左右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志龙持假军官证带领张某甲(另案处理)二人穿着军装,在前往甘肃等地进行诈骗活动的途中,于甘肃省静宁县一辆长途汽车上与被害人吕某某相遇,被告人李志龙欺骗被害人吕某某讲自己是兰州军区装备部军官,张某甲是自己的警卫员,取得了被害人吕某某的信任,并在随后利用冒充兰州军区装备部军官、陕西省户县导弹基地军官和61345部队副团职军官李建国等虚假身份和所取得被害人吕某某、蔡某某夫妇的信任,进而通过被害人吕某某、蔡某某夫妇认识了被害人于某某与王某甲夫妇、王某乙、张某乙与李某某夫妇,通过婚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丙,并多次对上述被害人进行诈骗。(1)2007年3月、2007年9月至10月间和2009年4月,被告人李志龙持假军官证、身着军装,先后对被害人吕某某编造自己是兰州军区装备部军官,可以帮助被害人吕某某、蔡某某的女儿办理上带军籍的军校、可以帮助被害人吕某某侄子当警察、可以帮助安排被害人吕某某儿子到部队当文职干部等事情需要用钱等谎言,分别在西安市蒋家寨6号楼601号被告人李志龙住处、在咸阳市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咸阳铁二十局电务处被害人吕某某家中等地点,通过直接收取被害人吕某某交给现金6万元和让被害人吕某某向李志龙建行卡、张某甲农行卡汇款1.8万元、1.8万元、1.5万元、1.8万元等方式共计诈骗12.9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志龙的供述,证实2006年他在西安高新科技学院当保安的时候认识方某某,方某某让他在外面联系亲戚朋友,介绍亲朋的孩子到军校上学,或安排到部队当文职干部,给他提成。为了联系业务,方某某还给他办理了假军官证,并给了一套假军服。他跑了一段时间,没有联系到业务,后来他想到,应该回到甘肃老家去,走的时候方某某还让他带了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冒充他的警卫员。2007年6月他带着张某甲两人回甘肃招人。回老家的路上遇到了吕某某,闲聊中就相互认识了,他给吕说自己是兰州军区装备部的军官,吕看他身穿军服,带着警卫员,就信以为真。他们相互留了电话后就分手了。后来他们经常打电话闲聊,在闲聊中他告诉吕说手中有上军校入军籍的名额,吕某某当时就让他给其没考上大学的女儿办理,接到这个活后,他就将情况向方某某讲了,方某某让他带着吕某某的女儿先自费进到西安陆军学院自己办的一个地方班上学,并且答应吕某某入学以后再办理加入军籍。2007年9月份吕某某的女儿刚一入学,方某某就让他以办理加入军籍为借口向吕某某要三万元现金疏通关系,他给吕说了以后,吕某某就将三万元现金送到他在西安市蒋家寨6号楼601号的暂住处,事后他将钱给了方某某。方某某答应等事情办好后给他提成,此后的两个月时间里,方某某指示他向吕某某要三次钱,每次索要一万八千元,三次共计五万四千元(两次他让吕某某汇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上,另一次他让吕汇到方某某给他提供的张某甲银行卡上)。事后他将钱都给了方某某。2007年11月份,他又给吕某某说认识西安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可以安排人进公安局派出所当警察,吕某某后来说其侄子想当警察,让他给办理,他向吕要了一万五千元,当时是让吕某某汇到他银行卡上的。事后他将钱交给方某某了。最后一次是2009年4月份,他又给吕某某说可以将吕某某儿子安排到部队当文职干部,需要三万元,吕某某又相信了,将三万元准备好后,让他去吕某某家中将钱取走。他共从吕某某处拿了十二万九千元,方某某共给他提成了八千元现金。另外,方某某是湖北籍人,出生日期在1975年至1980年之间,是通过房红军介绍认识的。张某甲、吕某某妻子蔡某某见过方某某。2、被害人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7年6月份,他在回甘肃老家的路上认识李志龙时,李志龙身穿军装,自称是兰州军区装备部的军官,他们相互留了电话号码。此后大约过了一星期,李志龙多次给他打电话称其手中有上军校可以带军籍的名额,家中有没有孩子愿意去部队,那时因为他女儿高考落榜,所以他就委托李志龙给其女儿办理上军校的事情,李志龙让他带女儿先自费到西安陆军学院上地方委培生,然后再给他女儿办理军籍,他听了李志龙的话,于2007年9月1日让女儿到西安陆军学院计算机专业上学。9月3日那天,李志龙给他打电话说入军籍的事情正在办,现在需要三万元疏通关系,他当天就将三万元现金准备好,按照李志龙说的地址送到了西安蒋家寨6号楼601号李志龙的住处。又过了十几天李志龙给他打电话说还需一万八千元,他按照李志龙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43674242270********,李志龙)汇了一万八千元。过了半个月左右的一天,李志龙给他打电话说,“事情办得差不多了,还需一万八千元,你赶紧准备”。他按照李志龙的安排又将一万八千元,汇入上次汇款的李志龙建设银行账号。后来他等到11月份的一天,李志龙又给他打电话说,事情基本办好,但是还差一万八千元,钱给后事情就能办好,他又将一万八千元准备好后,汇入李志龙提供的银行卡(95599980210607635310,张某甲)。事后他多次催问李志龙事情办得如何,李志龙都回答他事情快办好了,让他耐心等待。紧接着就在当月,李志龙一次和他在电话聊天中,告诉他认识西安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可以安排人进到西安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工作,让他问一下亲戚、朋友的孩子有谁愿意去,他当时信以为真,就委托李志龙给其侄子吕成办当警察的事情,李志龙满口答应,说只需一万五千元疏通关系的费用就能办好,11月6日那天,他给李志龙提供的建设银行卡(4367424227010035471,李志龙)汇了一万五千元。事后他多次催问事情办得如何了,李志龙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就这样他一直等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李志龙和他闲聊的时候对他说:“你儿子大学毕业以后工作由我来安排,我把他安排到部队当文职干部。”他当时说孩子大学毕业还早着呢,李志龙却说:“现在正好手中有个部队当文职干部的名额,早点办,早点上班。”李志龙这样说他就有点动心,问需要多少钱,李志龙告诉他说:“需要三万元,事情就可以办好”。过了几天他将三万元现金准备好后,给李志龙打电话让到他家中将钱取走。李志龙共计三次对他诈骗钱财,第一次是以给他女儿安排带军籍上军校的名义,诈骗他八万四千元。第二次是给他侄子安排当警察的名义诈骗他一万五千元。第三次是给他儿子安排到部队当文职干部的名义诈骗他三万元。三次共计诈骗他十二万九千元。他女儿上的军校其实就是西安陆军学院自己办的地方委培班,不需要任何考试,属于自费形式,只要交钱就能入学。孩子为等加入军籍直到现在已经毕业,也没办好。后面他侄子当警察,还有他儿子当部队文职干部的事情,根本连一点影子都没有。全都是骗人的。3、转账凭条及流水账,证实2007年11月6日被害人吕某某用代喜弟银行卡通过建设银行向李志龙银行卡转账15000元。4、证人顾灏(西安高新科技学院学生处副处长)证言,证实房红军曾被该学院聘为学生辅导员,2006年离开学院到青岛开了一个公司。因房红军和他关系较好,平时偶有联系。经现场打电话与房红军联系,房红军表示根本不认识方某某此人。5、情况说明,证实根据李志龙提供情况,在公安信息网上,对湖北籍、1975年至1985年出生人员、叫方某某及房某某的男性公民进行查询。方某某六人、房某某两人。将该八人照片下载后,又加进四名男性公民,将十二人照片无规则打印在A4纸上,提供给李志龙、张某甲、蔡某某辨认。6、辨认笔录及照片、信息情况,证实李志龙对上述十二人经辨认均不认识。7、辨认照片笔录及信息情况,证实张某甲、蔡某某对上述十二人经辨认均不认识。(2)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李志龙持假军官证、身着军装,通过被害人吕某某认识了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夫妇,编造了自己是兰州军区装备部军官,可以帮助安排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的女儿进东方航空公司当空姐,因办事情需要用钱等谎言,先后于2007年12月3日收取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在咸阳市建设银行网点向李志龙建行卡汇款的8万元、2008年1月19日借口结婚收取被害人王某甲在婚礼上送的礼金1万元、2008年2月17日在西安市明德门自己住处通过被害人蔡某某收取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转交的现金1.2万元、通过在咸阳师范学院门口直接收取被害人王某甲交给的现金3.8万元,共计诈骗于某某、王某甲13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志龙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份,经吕某某介绍认识了吕的战友于某某,于某某的女儿是学空乘的,正在上学,第二年毕业想安排工作,他把这事情给方某某说了,方安排他给于某某说可以安排其女儿进到东方航空公司当空姐,然后向其要钱,两人各分。后来到了12月份,他就以安排于某某的孩子当空姐,需要活动经费为借口让于某某给他的建行卡上打了八万元。过了一个月左右,他又编造理由给于某某打电话要钱,于某某让吕某某的老婆将一万二千元带到西安来,交给了他。最后一次是2009年8月份,他给于某某说孩子马上就可以上班了,还需要三万八千元,于某某准备好以后,他带着张某甲到咸阳二十局附近和于某某他老婆见面,于某某老婆将三万八千元现金交给了他。八万元给了方某某,其余自己花了。2008年元月19日他结婚,于某某参加婚礼时,给他行了一万元礼金。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11月份,吕某某给他介绍说他有个朋友是兰州军区装备部副团职军官,能力很大,已经把他女儿安排进西安陆军学院上军校,后来他就委托吕某某帮忙问一下,他女儿正在广州乘空学院上学,看他女儿的工作能安排不。过了几天,吕某某告诉他说已经帮他问了,可以安排他女儿进到东方航空公司当乘务员。他在吕某某的介绍下,和李志龙见过两次面,李志龙每次都带着一个警卫员。这样他就更加的相信了。后来李志龙以给他女儿安排工作为借口,四次诈骗他钱财共计十四万元。三次是他妻子王某甲给的,一次是李志龙2008年元月份来咸阳和他见面时说,元月19日要结婚让他参加其婚礼,后来到了元月19日那天,他和吕某某的妻子一起来到西安南郊的一家酒店参加李志龙婚礼,当时是李志龙的弟弟李小龙在收礼,他就将一万元现金交给了李志龙的弟弟李小龙。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07年11月份,吕某某在闲聊中说其一个老乡是兰州军区装备部军官,已经把其女儿安排进西安陆军学院上军校,当时他就和丈夫于某某委托吕某某也帮他们问一下给她女儿也安排一个工作,吕某某答应后过了几天,吕某某对他们说可以安排她女儿进到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但是需要先付八万元现金,12月2日那天,吕某某给她提供了李志龙在建设银行的账号,她将八万元现金给李志龙汇了过去。第二次是2008年元月份,李志龙结婚,她丈夫于某某到西安参加婚礼,给李志龙行了一万元的份子钱。2008年2月16日那天,李志龙让吕某某妻子蔡某某转告她说,她女儿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要交一万两千元的培训费,她就按照李志龙的要求,准备好一万两千元现金后,第二天让蔡某某将钱给李志龙带到西安。最后一次是2009年8月15号李志龙给她发短信说,女儿工作已经安排好了,9月份就可以上班,但是按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保险费七千元,还有办理其它手续费三万一千元,加到一起共是三万八千元。第二天16时,他们在咸阳师范学院门口见面,她将三万八千元交给了李志龙。当时李志龙身穿军装,还带了一个警卫员叫张硕。后来发现上当,于2009年9月份到西安明德门派出所报案。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志龙当时说可以把于某某的孩子安排进东方航空公司上班,2008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找到她说,李志龙给娃办工作,需要一万两千元,你明天去西安送娃上学的时候,把钱给捎去。她当时问王某甲和李志龙说好了没有,王某甲说他们打电话已经说好了。第二天她到西安送娃后,给李志龙打电话联系,李志龙让她将钱送到明德门李志龙的住处,她将一万两千元现金交给了李志龙。5、汇款凭条及对账单,证实2007年12月3日被害人王某甲向建设银行李志龙银行卡存款80000元。(3)200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志龙持假军官证、身着军装,通过被害人吕某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乙之后,编造了自己是兰州军区装备部军官,可以帮助安排被害人王某乙的儿子上军校,因办事情需要用钱等谎言,先后于2008年5月23日收取被害人王某乙在咸阳市建设银行网点向李志龙建行卡汇款的10万元、2008年7月8日直接收取被害人王某乙在咸阳师范学院门前交给的现金1.3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1.3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志龙的供述,证实2008年大约五、六月份的一天,吕某某找到他说有个朋友也想安排儿子进西安陆军学院上军校,他当时正给方某某跑招生的业务,一看生意来了,自然要接。所以就让吕某某夫妇把其朋友叫来,他们在西安明德门他弟家见面,这时他知道找他办事的女人叫王某乙。他就给其说让儿子上他安排的军校,毕业后分配到部队就是文职干部,但是要花钱,他们问他需要多少钱,他给他们说最少要花十几万元,王某乙表示愿意花钱,下来他们又问了他军校里面的一些具体事情。后来过了两三天,王某乙给他建设银行的卡上打了十万元现金。再后来到了九月份,他和方某某将王某乙的儿子安排进西安陆军学院里面的地方班上学。当时答应王某乙过段时间就将她孩子转到军队班去。后来他好像还向她要了一万元左右,时间长了,记不太清楚了。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份,她听吕某某说认识一个老乡李志龙是兰州军区装备部的军官,已经把其女儿安排进西安陆军学院上学,她当时就让吕某某也帮忙找李志龙把她儿子也安排到军校去。吕某某答应后于5月20日那天,由吕某某妻子蔡某某把她带到西安明德门附近李志龙弟弟李小龙的家中,她们和李志龙见了面,李志龙当时穿一身军装,她就给李志龙说了儿子想上军校的事情,李志龙当时表示可以把她儿子安排进西安陆军学院上军校,而且还说已经给吕某某的女儿把事情都办成了,这事情绝对没问题,“你先给我的银行卡上打十万元这事情就能办成”。他们就这样把事情说好后,第二天(5月23日)李志龙给她发了一个短信,提供了账号,她按照李志龙提供的账号,汇了十万元人民币。后来到了7月8日那天,李志龙又给她发短信说,还需一万三千元,是办档案和教育部给孩子改分数的钱,当天下午,她和李志龙在文林路师范学院门口见面将一万三千元现金交给了李志龙。到了9月初的一天,李志龙通知她说,她儿子已经被西安陆军学院录取了,让她带孩子到西安陆军学院报到,后来她带着儿子在西安陆军学院大门口和李志龙见面,然后带进学校一个收费处,她看见有几个军人收费,当时李志龙让她儿子办理手续,让她先走,她将一万两千三百元给了儿子,让儿子去缴费,然后她就离开了。事后她知道李志龙安排她儿子上的是华清职业学校,属于自考形式的培训班,只是在西安陆军学院内租赁地方办的班,和西安陆军学院没有任何关系。任何人只要交钱就可以上学。当时她儿子在学校缴费的时候,看见的军人都是雇佣西安陆军学院大四的学生。后来她儿子上了一段时间感觉上当受骗,就退学了。3、转账凭条及对账单,证实2008年5月23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建设银行向李志龙银行卡转账100000元。(4)200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志龙通过被害人吕某某中间牵线,答应帮助安排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的女儿上军校,以办事情需要用钱等谎言,于2008年12月3日收取被害人李某某在咸阳市建设银行网点向李志龙建行卡汇款的20万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夫妇20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志龙供述,不认识张某乙,2008年12月3日其建设银行卡上存入的二十万元,他不知道。他根本就没有给谁办理去空军工程大学上学的事情,前面他诈骗吕某某,于某某,王某乙等人加到一起共计三、四十万元的犯罪事实,都承认了。如果真有二十万元的事情,他不会赖帐的。(对其帐户二十万元存入、去向均沉默不语)。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08年10月份,他和战友吕某某闲聊中,吕告诉他说有一个甘肃同乡叫李志龙在兰州军区装备部当团长,能力很大,已经将其女儿安排到西安陆军学院上学了,他听了以后,就对吕某某说,“我女儿明年高考,你给你的老乡说一下,看能不能给我女儿也安排到军校上学”。吕某某当时表示帮他问一下,过了几天,吕某某找到他说,已经帮他问了。李志龙说刚好有一个上军校的名额,但是需要二十万元。后来他将钱准备好后,吕某某给他提供了一个李志龙在建设银行的账号,他将二十万现金全部打入其账号内。此后他一直等到2009年8月份,吕某某对他说李志龙已经将他女儿办到西安空军工程大学,到9月4日去学校报到。等到9月份,吕某某一再推脱,他就感觉事情不对,上当了。他就和吕某某到刑警队报了案。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他和张某乙聊天的过程中,他对张某乙说有个老乡叫李志龙在兰州军区装备部当团长,已经把他女儿安排进西安陆军学院上学了,下一步还要给他儿子安排工作,张某乙听了以后,对他说其女儿明年高考,也想上军校,想让他找李志龙给其女儿也安排一下,他答应回头找李志龙问问,事后他找到李志龙,把张某乙女儿的情况给李志龙说了,李志龙当时表示给帮忙问一下,第二天李志龙就给他打电话说已经问好了,正好有一个西安空军工程大学的名额。他当时问李志龙需要多少钱,李志龙说这要根据孩子高考的分数,他当时告诉李志龙说,“你就按照最低分数给办吧”,李志龙说大约要二十万左右。他就将李志龙给他说的情况告诉了张某乙,张表示愿意出二十万元办事。12月份的一天李志龙给他了一个建设银行的账号,他就将账号转告给张某乙,张某乙将二十万元给李志龙汇了过去。后来他多次催问李志龙,但是李志龙总是往后推。直到2009年9月份一位自称是李志龙战友的人,给他发短信称李志龙在部队出事了,已经被组织控制,现在战友正在想办法营救。他们才开始对李志龙怀疑。4、转账凭条,证实2008年12月3日被害人张某乙的妻子李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向李志龙银行卡转账200000元。建设银行西安新科大厦情况说明及转账凭条(有李某某签名),证实2008年12月3日李某某转入李志龙账号为43674242270********的人民币200000元,因建行系统明细压缩,无法取到李志龙2008年12月3日的流水。证明该笔业务与转账凭条一致,且存在该笔流水。(5)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志龙化名李建国,持假军官证、身着军装并冒充陕西省户县某导弹基地军官,通过婚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并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李志龙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自己在部队挪用公款给姐夫看病现急需归还要用钱,让被害人赵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2011年1月24日、2011年2月25日、2011年2月27日、2011年6月6日、先后向被告人李志龙使用的户名为李耀武的农行卡存入2.8万元、2000元、300元、500元、1000元,以及收取赵某某现金30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赵某某3.48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志龙供述,证实2010年7月通过一个婚介网站认识了赵某某,他当时给赵某某说自己叫李建国,在户县导弹基地是军官,她相信他编造的情况后,他们俩人就进入了恋爱关系,2010年底的一天,他让朋友王某戊给赵某某发短信骗她说,他在部队挪用公款三、四十万元,给他患肝癌的姐夫看病,被部队发现,现在急着给部队还钱。赵某某此后多次给方某某给他的那张李耀武农行卡上汇款三万多元。还有赵某某给他的现金有三、四千元,加在一起共四万元左右,让他给部队还账。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和李建国2010年7月通过一个婚介网站认识,他当时给她说自己叫李建国,在户县导弹基地是军官,她相信后两人进入了恋爱关系。李建国说其姐夫2010年11月份换肝脏,钱都是他出的,并说现在情况不好,还给姐夫寄治疗肝癌的药物,她就相信了。2010年底的一天,李建国的朋友王某戊给她发短信说,李建国在部队挪用公款三、四十万元,给其姐夫看病,被部队发现,现还差不到十万。第二天她就给李建国汇过去了二万八千元,以后,又陆续几百几百的汇,光汇款三万六千多,还有现金三千多。六月份李建国说部队考核,不能带电话,后来又说回兰州了,7月15日李建国手机关机了,她认为他们还在考核,就没有多想。8月3日听朋友说在电视新闻上看到军人诈骗,她才看到相关信息,就报案了。3、转账凭条以及流水账,证实2010年12月24日、2011年1月24日、2011年2月25日、2011年2月27日、2011年6月6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分别向李耀武银行卡存款28000元、2000元、300元、500元、1000元。(6)201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志龙化名李建国,持假军官证、身着军装并冒充兰州军区61345部队军官,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丙并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信任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李志龙谎称可以帮助安排被害人王某丙的弟弟在部队当文职干部办事情需要用钱等谎言,于2011年7月15日收取被害人王某丙在西安市农业银行网点向李志龙使用的户名李耀武的农行卡存款的3.6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王某丙3.6万元。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李志龙持假军官证、身着军装在西安市高新区云顶花园楼下尚府花园酒店二楼太原包厢内被抓获,作案使用的军装、军帽、假军官证及赃款26775元等被当场查缴。案发后被诈骗款26775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丙。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志龙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王某丙,他自称李建国,是兰州军区61345部队搞训练的副团级干部,王某丙相信了他,见了大约有四次面,每次去都穿军装。之后他给王某丙讲还没有对象,两人就开始谈对象。大约7月10日左右,他给王某丙说兰州军区要招文职干部,王某丙就说让其弟王凯去部队工作,他说回头问一下。过了两天,他给王某丙说要花八万六千元,王某丙家里没有那么多,他说他先付五万元,让王某丙家里准备三万六千元,王某丙答应了。他向方某某要了几张兰州军区文职干部培训表让王凯填写。次日,王某丙将三万六千元汇入方某某给的那张李耀武农行卡,这个卡在他处,他有密码,能存能取。他还让表弟穿着军装,以他下属的名义,同王某丙的弟弟王凯、妹妹王丹见面,并一起吃饭。案发后,他已将钱款全部退给了王某丙。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2011年7月10日左右,一个自称李建国的男士,说可以帮助她弟弟进部队做文职干部,于2011年7月15日让她将三万六千元钱汇入李耀武名下,李耀武是李建国所说的西安陆军学院的一个领导,在她和李建国交往期间,李建国一直自称是周至61345部队的副团长,款打过去后,家人担心被骗,她就到61345部队的师部了解后,根本就没有叫李建国的副团长。她感觉自己被欺骗,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银行卡存款回单以及流水账,证实2011年7月15日被害人王某丙通过农业银行向李耀武银行卡存款36000元。4、证人王凯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10日左右,他大姐王某丙通过QQ让他回来,当天晚上他回到租住房内,王某丙说认识了一个部队上的朋友,可以帮他联系去部队当文职干部,他说考虑一下。隔了一天的晚上,王某丙的朋友李建国拿着盖有西安陆军学院印章的表格让他填写,填好后他们一起下去吃烤肉,之后他就去朋友那儿了。第二天早上,王某丙给他打电话让他在创和路口等她,他去后王某丙给了他36000元现金并发信息给他,让他打到李耀武账号上,当日(7月15日)他到土门书店西侧的农行给李耀武银行卡打了36000元,以后的事情都是他大姐王某丙联系的,具体他就不知道了。5、证人王晓平证言,证实他和李志龙是姑舅表兄弟,2011年4月才联系上,李志龙答应给他办文职干部,他给李志龙提供的银行卡上汇了三万余元,李志龙和那个女的(指赵某某)吃饭时,让他跟着并穿上军装,装其同事或者下属,他还和李志龙一起同小王(指王某丙)吃过四、五次饭,每次去都让他穿军装。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05年他在西安高新科技学院上学时,因李志龙表演灭火技术,与其认识。当时李志龙自称是兰州军区装备部军官,身穿军装,还带有军官证,他就信以为真,以朋友关系交往。后来李志龙答应给他安排合同制军人,他还给了李志龙一万元,让李志龙帮他安排工作。2007年6月,李志龙说带他去兰州军区找关系给他安排工作。之后,他俩就一同去了甘肃。在长途汽车上,李志龙认识了一位老乡,他们在车上聊天,他在车上睡觉,李志龙给其老乡介绍他是李志龙的警卫员。9月份,他和李志龙在西安还见过李志龙的老乡和其妻子,听说,李志龙把其老乡的孩子安排在西安陆军学院一个培训班上学了。与李志龙交往期间,因他让李志龙给其安排工作,所以李志龙外出会朋友、吃饭时都让他跟着并穿上军装,对外人介绍他是警卫员,他就按照李志龙的安排去做,也没有多想。2007年有一天,李志龙把他农行卡借走了,说有人给其汇钱,他当时没有多想就将卡给了,李志龙至今未还。他不认识方某某,从来没有听李志龙说过方某某这个人。他对外自称张硕。7、证人白玉宏的证言,证实他的儿子在西安上班,他在西安给儿子装修房子。他和李建国是在麻将馆打麻将认识的,因李建国一直穿军装、戴帽子,说是兰州军区的,在西安当副团长,然后他们互留了电话。他和李建国吃过两次饭。第一次四个人,有李建国、一个女的,一个小伙子(穿军装、没有肩章),还有他在甘家寨旁边吃烤肉。第二次是李建国打电话给他说有个客人来,让他去陪一下,他和李建国,还有没带肩章的小伙子在甘家寨村口见面,后来去西安高新区尚府花园酒店2楼,等了一会儿来了两个女的,正在吃饭,公安人员来了,让李建国出示证件,李建国没有出示证件,后来他们就一起被带到派出所调查。8、被害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报案登记表一份。9、被害人王某丙根据录音整理的书证。10、抓获经过。11、扣押清单,证实2011年7月20日抓获李志龙、王晓平时,扣押李志龙军官证一本、农业银行卡一张、军装一套、军帽一顶、山寨手机一个;扣押王晓平军装一套(无肩章)。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志龙出生于1980年6月23日,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13、陕西省军区警备纠察连中尉排长对李志龙军官证提出的疑点意见。14、工作追记及李耀武银行卡取款回单,证实2011年7月20日16时许,李志龙提出愿将银行卡上的现金及随身携带的现金全部退赔被害人,16时30分许李志龙在民警的带领下,前往莲湖区小树林农业银行取出现金25075元,加上其携带的1700元现金全部退赔被害人王某丙。15、领条,证实2011年7月20日被害人王某丙通过土门派出所领回被骗的现金26775元。16、对话录音光碟一张。17、物证:假军官证一本、农行卡一张、手机一部、夏军装两身。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636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抓捕被告人李志龙时搜缴赃款26775元已退赔被害人王某丙,故此对李志龙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查明,被告人李志龙诈骗被害人吕某某12.9万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1.3万元,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某、王某乙的陈述以及部分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李志龙承诺给吕某某与王某乙的孩子上带军籍的学校,但吕某某的孩子直至毕业仍未能由地方班转至带军籍的班级,而且上学期间李志龙还以加入军籍需要钱为由向吕某某要钱,而王某乙的孩子认为上地方班受骗退学,也足以证明被骗的事实,故此对被告人李志龙当庭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认为因吕某某与王某乙的孩子均在上学,故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志龙诈骗被害人吕某某12.9万元,但起诉书仅指控12.7万元,故诈骗数额应以12.7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志龙诈骗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夫妇13万元,有被告人李志龙的供述、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以及汇款凭条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李志龙当庭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双方的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不应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龙诈骗于某某夫妇14万元,于某某在李志龙婚礼上送礼金1万元,属于赠与行为,故其诈骗数额以13万元认定。关于被害人张某乙被骗20万元,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以及转入被告人李志龙帐户20万元的转账凭条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李志龙不能证明该款有其他来源和去向,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辩护人对张某乙的诈骗事实存在严重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等以及20万元的汇款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志龙对诈骗赵某某的辩解意见,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悖,且其供述与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转账凭证等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其诈骗被害人赵某某3.48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仅指控诈骗数额3.03万元,故诈骗数额以3.03万元认定,因其辩解系借款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同意检察机关对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丙的指控意见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龙辩解将被害人现金交与方某某,按照李志龙提供的方某某的相关资料,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李志龙、被害人蔡某某、证人张某甲等辨认证实,根本不认识也没有见过照片上方某某此人。故李志龙将钱交与方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娟人民陪审员:郝淑芹人民陪审员:陈艳丽

书记员:牛传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