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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渭刑初字第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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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看守所。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2)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凯荣

书记员:张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