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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魏德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咸渭刑初字第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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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德奎,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3)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德奎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德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德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9.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德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育宁人民陪审员:陶茂森人民陪审员:王淑娟

书记员:卢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