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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阎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咸渭刑初字第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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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阎艺,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潮鸣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2日至5月15日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3)第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艺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2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还骗取的228000元,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育宁人民陪审员:曹芳人民陪审员:黄华玲

书记员:卢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