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2012年5月3日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滑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2年5月3日滑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2012年5月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滑县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11月1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让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某某帮助其儿子李某某安排工作,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0元。后王某某将李某某安排进林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处工作。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某某、呼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另有干部任免审批表,林文(2005)8号文件,林文(2005)48号文件,安国土资党(2010)60号文件,安国土(2012)1号文件,干部履历表,王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核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建领审判员:王士玲审判员:和晓璞
书记员:祁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