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水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水县文水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陈义生,局长。被执行人:江西万尚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091051240U。住所地:吉水县龙华北大道(行政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春文,执行董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万尚会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925,6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蒋程猷审判员:邹训标审判员:刘春伟
书记员:欧阳玲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