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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九江市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香、陈吕生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608号之一

审理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行政非诉执行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06-09-02
地区
浔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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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陈香,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陈吕生,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陈香、陈吕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陈香、陈吕生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180992.0元,承担执行费2614.88元。现因被执行人陈香、陈吕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03执6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振霄审判员:钟旭玲审判员:吴侠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