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被执行人:永福县金鸡河水库工程管理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罗锦支行的存款205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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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被执行人:永福县金鸡河水库工程管理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罗锦支行的存款205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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