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武。被告金高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如法、叶慧芳,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武与被告金高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武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其宁
代书记员:王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