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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洪杰与雷林森、唐淳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秀民初字第8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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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洪杰。委托代理人邓峰,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林森。被告唐淳聪。被告尹亮银。被告王承元。被告蒋福元。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德友,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平。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杰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杰撤回起诉。原告李洪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李洪杰负担。

审判员:莫远红

书记员:陆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