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洪杰。委托代理人邓峰,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林森。被告唐淳聪。被告尹亮银。被告王承元。被告蒋福元。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德友,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平。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杰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杰撤回起诉。原告李洪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李洪杰负担。
审判员:莫远红
书记员:陆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