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被告:项××。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撤回对被告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林×× 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23400元受理费)。
审判员:涂波
书记员: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