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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余××、王××与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嵊商初字第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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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原告:王××。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王××与被告刘××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王××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余××、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650元,由原告余××、王××负担。

审判长:舒肖玲审判员:丁春燕审判员:张兴宝

书记员:方群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