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原告:王××。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王××与被告刘××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王××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余××、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650元,由原告余××、王××负担。
审判长:舒肖玲审判员:丁春燕审判员:张兴宝
书记员:方群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