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被告:李×。第三人:嘉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鲍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受理原告鲍甲与被告李×、第三人嘉兴××织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09年7月15日,原告鲍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鲍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受理原告鲍甲与被告李×、第三人嘉兴××织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09年7月15日,原告鲍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长:李江平审判员:梅永根人民陪审员:郑水苗
书记员: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