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建治,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新浦镇海浪建筑钢管租赁服务站业主,住慈溪市。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051172-6法定代表人:李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治诉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传亭
代书记员:戚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