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红超。被告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姜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明、孙志程,河南孙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超诉被告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超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超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陈红超。
审判员:郑宏辉
书记员:刘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