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马某,男,住址、身份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欲找到被告后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审判员:张阿娟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马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