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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郭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2)永民初字第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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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马某,男,住址、身份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欲找到被告后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审判员:张阿娟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马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