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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滦民初字第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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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张顺

书记员:董建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