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张顺
书记员:董建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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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张顺
书记员:董建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