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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杨奎斐与徐宏妍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海执字第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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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奎斐被执行人:徐宏妍

申请执行人杨奎斐与徐宏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833号判决书,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海执字第1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洪波审判员:叶春蓬审判员:包希晨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