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浦国芝与徐吉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1)海执字第10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浦国芝被执行人徐吉胜

冻结被执行人徐吉胜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石店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