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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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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某,女,198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汪跃进,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8年8月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建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跃进、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诉称:原、被告在2009年底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现已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辩称:我与原告属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诉称不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张某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张某在外地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般。现黄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向本院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是由于双方缺少交流和沟通造成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对方,增强家庭观念,加强夫妻间感情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黄某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建设

书记员:胡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