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某乙,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严萍
书记员: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