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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一初字第03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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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甲,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某乙,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严萍

书记员: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