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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贾玲与被执行人常保军离婚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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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常保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临执字第003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保军有车牌号为皖KA11**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常保军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