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许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陶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某诉称:2005年夏天,陶某与许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长女然然,2007年4月30日出生,次女许文莉,2009年4月2日出生,2012年7月因病去世,三女明明,2011年6月11日出生。长女然然现随陶某一起生活,三女明明现随许某一起生活。许某及其家人经常抱怨陶某不生育男孩,二人经常生气吵架、打架,致使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陶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陶某与许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然然由陶某抚养,三女明明由许某抚养;三、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陶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家庭成员状况。证据2、结婚证原件2份,用以证明陶某与许某二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3、证人李某、谢某的出庭证言2份,用以证明陶某与许某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许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核查,本院对陶某举证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陶某与许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长女然然,2007年4月30日出生,次女许文莉,2009年4月2日出生,2012年7月因病去世,三女明明,2011年6月11日出生。长女然然现随陶某一起生活,三女明明现随许某一起生活。许某与陶某近来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打架,致使其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陶某与许某作为夫妻应互敬互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许某与陶某近来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打架,致使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陶某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婚生长女然然现随陶某一起生活,三女明明现随许某一起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婚生长女然然应继续由陶某抚养教育,三女明明应继续由许某抚养教育为宜。庭审中,陶某明确表示放弃其诉讼请求中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然然由原告陶某抚养,三女明明由被告许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科臣审判员:刘汝成人民陪审员:张艳芹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